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为规范农资、农产品质量抽检行为,充分发挥质量抽检作用,省农委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
2013年1月31日
附件:
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
为切实解决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打击违法行为脱节、检而不打问题,充分发挥质量抽检的应有作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作如下规定。
一、以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统筹质量抽检工作
质量抽检是排查、确定假劣农资产品和不合格农产品的法定方法。推行检打联动,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禁用农资产品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定行为,是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是维护地方农产品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保障农业更好更快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农业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应当以保障农业健康、稳定发展为宗旨,以排查、解决农资、农产品质量问题和隐患为目的,统筹好部门内行业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有关事业单位、质量检测检验机构的质量抽检等相关活动。要以相关工作计划互商、信息互通、措施互动,形成排查、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实现检打联动。
农业部门内设行业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有关行业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管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关领域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职责,负责拟定质量抽检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质量抽检工作法定程序、规范。对抽检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并配合综合执法机构查处;同时认真调查、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采取措施排除类似隐患,推动面上问题解决。
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配合管理机构做好产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工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管理机构并报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科学、公正、准确,并配合好管理、执法机构工作。
二、抽样与检验
农资、农产品质量抽检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统筹安排。对群众举报、监管检查、风险监测等途径发现质量可疑的农资、农产品,县级农业部门应当组织抽样送检。
农资、农产品质量抽样工作一般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对不同领域的农资农产品质量抽检,县级农业部门应当明确一个机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牵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抽样工作方案,确定抽样地点、对象、物品种类、具体品种和随机抽样方法,确保抽样工作的科学性以及排查问题的针对性。
抽样工作由农业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或有关文件,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除非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抽样单位应当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文书应当加盖其公章。省、市(州)农业部门直接抽样,应当通知当地农业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管理机构参与。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掌握抽样规程、方法,严格纪律和保密意识。抽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相关规程操作,核实被抽检人生产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要求被抽查人出示被抽样物品来源等资料(必要时应当复制),核清样本基数,然后按规定方式抽样、分样、封样、保存。抽样单记载的被抽检单位、抽样品种、样品基数、样品标签法定标识内容等信息应详细、准确,保证检验机构能准确判定、样品可全程追溯。物品来源不明确的,不应抽样。通过标签、标识发现农资产品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不再抽样。在生产环节抽检农产品,应当选择拟上市销售的产品或达到出栏要求的畜禽,未成熟的产品、未达到出栏要求的畜禽一般不安排抽样。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程序,对送检样品的封样情况、样品数量、状态、质量、样品编号及抽样单逐一核对合格后接收样品。检验结果(报告)产生后,应当在2日内以特快邮件等方式发送负责抽样的农业部门,紧急情况应采取立即传真、随后邮寄报告的方式发送,并按规定报告下达抽检任务的单位。
三、结果送达与复检
负责抽样的农业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报告)后2日内,组织管理、执法机构人员将检验结果(报告)送达被抽查人,并制作送达回证(样式见附件)。上级农业部门抽样的,可以依法委托县级农业部门送达。未经依法送达的检验结果(报告),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被抽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抽样的农业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负责抽样的农业部门应当对复检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意见告知被抽检人;同意复检的,出具文件要求检验单位复检。复检样品为备份样或原样,不得另行抽样。
四、抽检结果处理
被抽检人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或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责任,一般应由被抽检人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部门管理的,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按规定移送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调查发现不合格农资农产品源头、去向涉及其他地方的,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发现问题2日内通报有关地方农业部门。不合格农资产品、农产品依法应予没收或无害化处理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违法产品危害社会。
对违法责任人依据规定应当撤销其生产、经营许可或应当取消其获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资格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农业部门应当依法依政策作出决定,或提请有关农业部门作出决定。
五、严格责任
农业部门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意识、纪律意识、效能意识和团体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纪律要求和工作规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被抽检人的馈赠、宴请等利益。
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客观性、代表性、有效性负责,对抽样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样品全程可追溯负责。禁止发现违法行为不移交。
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通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禁止对违法行为不查处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和瞒报、谎报检验结果。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明晰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加强法制监督,确保相关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启动问责机制,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纪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农资、农产品质量抽检工作主体、程序、时限、文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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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No.HG2012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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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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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XX肥料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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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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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XX县XX镇XX路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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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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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被抽检人)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内,以书面形式向 例XX县农业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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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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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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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证 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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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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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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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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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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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HG2012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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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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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XX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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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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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XX县XX镇XX村XX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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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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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被抽检人)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例XX县农业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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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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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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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证 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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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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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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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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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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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XX县农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报告No.NOP2012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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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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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XX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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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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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XX县XX镇XX村XX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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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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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被抽检人)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 例XX县农业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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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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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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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证 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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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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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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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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