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食药监保化〔2012〕271号)

关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食药监保化〔2012〕27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0 08:14:3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82
核心提示: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决定,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取过渡许可措施。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食药监保化〔2012〕27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10-17
备注 http://www.xjda.gov.cn/CL0404/12783.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1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食药监法〔2017〕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方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决定,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取过渡许可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到期并已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发延期证明的企业,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对已经取得《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证书的企业,该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

  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再单独进行GMP认证工作。

  四、《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五、国务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执行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张虹    栗娥

  联系电话:0991-2601533   0991-2663205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17日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doc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换发(延续)申请表.doc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