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农产品农超对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7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农产品农超对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19 08:56:49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01
核心提示:为深入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推进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销一体化链条,实现商家、农民、消费者三方共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蓝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发布关于推进农产品农超对接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11〕7号
发布日期 2011-03-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201103/t20110307_435136.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推进农产品“农超对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推进农产品“农超对接”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推进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销一体化链条,实现商家、农民、消费者三方共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蓝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产品“农超对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通过扩大“农超对接”规模、完善基地冷链设施、发展订单农业生产,建立长效的农商利益联结机制,构建以连锁超市为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基础,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的新型农产品流通网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力争“十二五”期间县级以上城市生鲜农产品超市销售比重超过30%,连锁超市“农超对接”农产品经营比重超过70%。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市场规律办事,引导连锁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由结合,充分发挥超市和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坚持探索多种形式的对接模式,最大程度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实现超市、农民、消费者三方共赢。
 
  (三)坚持把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作为建设重点,推动农产品全过程、全封闭冷链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确保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
 
  (四)坚持构建“农超对接”长效机制,提高“农超对接”主体组织化水平,增强对接能力,发挥“农超对接”规模效益。
 
  三、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扩大“农超对接”规模。积极搭建多种形式的“农超对接”平台,通过组织连锁超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地考察,举办产需见面会、供需对接会等形式,建立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每个县市区组织3-5家大型连锁经营企业、10-2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推广活动,努力提高“农超对接”经营比重和规模化生产水平。从临时性、季节性对接扩大到长期性对接,从市内对接扩大到跨区域对接,从长贮存期产品对接为主扩大到各类农产品全面对接,不断丰富“农超对接”内涵。进一步扩大“农超对接”参与范围,组织学校、工厂食堂、餐饮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多元化产销衔接关系,努力降低流通成本。
 
  (二)全面提升“农超对接”水平。深入推进连锁超市向农业生产过程延伸,促进“农超对接”双方建立更长期、更紧密、更稳定的产销关系,优化农产品供应链。提高农产品流通标准化水平,推动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产品品牌化,规范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推广应用现代流通技术,发展在线“农超对接”平台,促进“农超对接”信息化、现代化。突出抓好连锁超市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对接,在超市设立出口农产品示范区产品专柜,提升国内居民“菜蓝子”质量水平,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出口保障向全民共享转变。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利用无线射频识别、集成电路卡、条形码等技术,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配送、销售各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农产品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提高“农超对接”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三)着力巩固“农超对接”发展基础。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探索同业合作社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做强做大一批合作社示范社,提高组织化水平,发挥集聚效应,做好对超市的均衡供应,打牢推进“农超对接”的基础。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企业走规模化、集团化的路子,鼓励企业开发技术创新项目,促进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增强“农超对接”的有效供应。加快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推进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建立农产品全过程、全封闭冷链体系,降低农产品流通损耗,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严格规范“农超对接”运营流程。制订实施“农超对接”示范合同,支持对接双方签订长期购销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责任,促进“农超对接”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全市统一的农产品市场(超市)准入制度,引导连锁超市降低对接门槛,规范超市收费和结算行为,取消进场费、摊位费等额外费用,确保生鲜农产品及时结算,让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超对接”。鼓励连锁超市发挥市场信息、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搞好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超市需求组织生产,按时足量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通过“农超对接”建立起责任明确、渠道稳定、运转高效的产销对接关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农超对接”工作作为推进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开创农产品现代流通新局面。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级各部门要对“农超对接”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国家和省、市扶持农产品流通基地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原则上优先安排“农超对接”工作显著的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农村经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也要向“农超对接”项目倾斜。
 
  (三)完善考核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改进“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消费工作”考核办法,把参与“农超对接”的连锁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生鲜农产品超市销售比重、超市“农超对接”农产品经营比重等指标进行量化,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超对接”工作的调度,建立全程跟踪、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对接动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促进更多连锁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对接,不断把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引向深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