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8〕2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在继续生产前,未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依照《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予以处罚。
此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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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函〔2009〕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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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1-22 | 生效日期 | 2009-01-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545&cid=361 |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8〕2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在继续生产前,未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依照《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予以处罚。
此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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