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造和更新改造渔船的管理,规范渔船主机总功率、船长、总吨位等主要技术参数,提高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渔船证书审核发放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2〕15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严把审核审批关。同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做好协调和宣传工作,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至渔民群众、渔业企业和船舶设计单位。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具体操作要求,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