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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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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30 16:30: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浏览次数:262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 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8﹞12号)要求,结合广西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2012-12-07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sczxc.guangxi.mofcom.gov.cn/aarticle/sjzhengwugongkai/201212/20121208478930.html

  各市商务局(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 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8﹞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补贴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督管理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一要监督定点屠宰企业严格履行病害猪和不合格肉品无害化处理的各项工作程序,认真核实检出实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不合格肉品数量,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防止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二要指导企业规范、详实填写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补贴申领表,防止虚报无害化处理数据骗取财政资金和滥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对虚报、骗取和截留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按时报送材料

  (一)上报时间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8﹞12号)要求,各地申报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每半年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逾期不予办理。

  (二)上报程序

  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每半年联合行文将本地区企业、货主填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报送所在设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审核。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填写《广西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上报至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对各县(市)直接报送的申报材料,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将不再受理。

  三、拨付补贴资金

  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联合对各市商务、财政局上报的各县(区)汇总材料审核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商务厅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建议,按规定将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各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企业、货主填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材料,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或货主。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拨付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认真做好统计审核工作,对病害猪检出率超过5‰或低于2‰的地区要实地检查掌握情况并随文进行说明,未申报补贴的县(市)也要书面说明理由。

  (二)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如实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五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对监督管理工作和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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