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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若干政策(通市政发〔2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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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28 14:36:35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46
核心提示:为全面推进我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满足城乡居民对农副产品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通化市人民政府制定通化市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若干政策。
发布单位
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市政发〔2011〕14号
发布日期 2011-08-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jzffw/ths_02/201109/t20110930_1080167.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2011年7月1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通化市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若干政策
 
  为全面推进我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满足城乡居民对农副产品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要将“菜篮子”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资金,作为“菜篮子”工程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所在区域发展规模化、标准化、设施化蔬菜、渔牧业、果品生产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种苗良种繁育;“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菜篮子”产品的市场体系建设、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对大田改菜田的农户每亩给予200元补贴、对现有菜田(含棚室)每亩给予50元蔬菜良种补贴;对新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每个给予2万元补贴;对新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给予一定贷款贴息,扶持棚膜经济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要优先加大对“菜篮子”生产大户、企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开展蔬菜等“菜篮子”产品政策性保险和民间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继续实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储备基金制度。
 
  二、优先保障工程建设用地
 
  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菜篮子”发展规划。对列入规划范围的土地、养殖水域、滩涂,不得更改其现有使用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已列入规划的“菜篮子”用地,如因当地经济发展和重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征用实施。对占用“菜篮子”生产用地的项目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用地面积补偿。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新建“菜篮子”生产基地所需的农用地给予优先考虑,在土地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租赁等方式流转获得。对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
 
  三、实行更加优惠的税费政策
 
  对新建的“菜篮子”市场、仓储项目,市政府对土地出让金应该采取先征后返方式,给予一定优惠,减免有关市政配套费用。对“菜篮子”产品初加工和流通企业的税收,要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实行最优惠政策。完善“绿色通道”政策,辖区内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混装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对从事“菜篮子”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凡手续齐全的,免收营业执照副本费、企业登记费和变更费;并在年检验照期间,免收验照费和年检费。对早晚市场实行备案制,只登记,不发照,对农民进城出售自产蔬菜的,免收管理费、卫生费等各项费用。要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超对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各种收费要进行严格清理,严禁向“菜篮子”企业和菜农转嫁负担,保护生产者的利益,调动生产积极性。
 
  四、鼓励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蔬菜、肉蛋奶产品、果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饲料、兽药,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草鼠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畜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畜牧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登记使用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五、培植壮大龙头企业
 
  各地要加大对“菜篮子”龙头企业投入力度,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开展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要强化指导与服务,帮助企业开展上市融资。要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投入企业的研发、技改、运营等建设,对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资金、职称优先晋级等奖励措施。要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测费用上给予一定补贴。要完善银企对接机制,对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纳入放贷范围,给予重点支持;对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龙头企业,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要扩大贴息范围,凡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投资贷款获得省政府贴息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年财力状况给予10%—50%的地方配套贴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当年用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项目贷款,按实际贷款利息支付额的10%—20%,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年财力状况给予贴息。
 
  六、完善科技服务及检测监管体系建设
 
  要强化“菜篮子”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划拨专项科普服务推广经费,用于“菜篮子”工程发展建设,全面提升种养、收摘、运输、加工等技术推广服务水平。要继续扩大农业信息网络覆盖面,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功能和“12316”、“12582”三农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发布供求、质量、价格、预警、天气等信息,指导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强化生产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三品一标”农产品以及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散布涨价谣言等行为,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加强蔬菜肉类流通主体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确保规范经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建立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完善现有市、县两级现有检测机构功能,严把检测关口,逐步实行蔬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可追溯机制,杜绝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地区: 吉林 
 标签: 副产品 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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