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11〕23号)的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为重点,以建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为主要任务,以健全制度、强化监管、严格考核为保障措施,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走出一条具有青海特色的现代水资源管理道路,为推进我省“三区”建设,实现“两新”目标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科技水平,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47.54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接近国内平均水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7.1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9;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4%。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7.95亿立方米以内;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8%。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抓紧《青海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的修编和批复,加快编制《青海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青海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进一步明确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旱灾害防治的目标任务,为优化供水布局、调整水源结构、提高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基本形成科学的水资源配置与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谐的水生态体系、高效的水管理体系。
(五)加强水资源论证。严格规划水资源论证,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各类产业园区布局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布局,都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按照相关管理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签署意见。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建设项目投产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用水过程实施监测的一律责令停止。
(六)强化取用水总量控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州(地、市)、县,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州(地、市)、县根据控制指标,制定各取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逐步建立水权制度,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七)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健全各级取水许可台账,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以及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八)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执行《青海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水资源费。
(九)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划定地下水禁采、限采的范围和地下水位控制红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控制取用水总量基础上,全面实施地下水位控制,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强化地下水源地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十)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省、州(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专业调度应当服从区域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一)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制度体系。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规模,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二)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把用水定额作为编制用水计划、水资源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等的重要依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修订完善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十三)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牧业节水力度,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建设用水计量设施,认真落实支持节水灌溉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积极开展企业水平衡测试,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加大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力度,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十四)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污染物入河量的监测,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容量。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污染物排放的动态监测,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
(十五)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认真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加快实施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止面源污染。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备用水源管理。
(十六)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三江源区、青海湖流域、祁连山区等重要生态区、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的保护,合理控制水土资源开发,实施长江、黄河源区水生态修复及预防保护工程,启动祁连山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加快建立江河源区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本地区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监测、统计和考核体系。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政府对各州(地、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八)建立健全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加强州(地、市)、县边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三条红线”控制监测平台和评价指标体系。
(十九)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应用、饮用水源地及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推进依法监督。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加强对取、用、排水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统筹实施。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水管(保)机构的作用。
(二十二)强化宣传教育。加大省情水情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