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琼食药监餐饮〔2012〕78号)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琼食药监餐饮〔2012〕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16 16:48:03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97
核心提示:根据《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琼食安办〔2012〕51号)要求,结合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际情况,现制订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食药监餐饮〔2012〕78号
发布日期 2012-12-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琼食安办〔2012〕51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订《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望贯彻落实。

  附件: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18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目标和要求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意识,建立隐患排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将隐患排查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即将来临之际,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探索隐患排查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省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

  全省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属于排查范围。按照属地原则,各监管单位在本辖区范围内以食堂和餐馆为重点监管对象;以海口、三亚、琼海、文昌、儋州、定安等地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监狱食堂和旅游餐饮单位为重点场所;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为重点项目;以年夜饭和集体会餐为重要环节;开展排查工作。

  三、排查时间和主要内容

  从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2月24日,为期70天的隐患排查时间。

  (一)购进渠道。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二)验收和查验。餐饮服务单位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三)记录。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四)购进使用。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严防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查看餐饮服务单位法人代表是否为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查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查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是否明确自身职责和事故应急处置执行情况。

  四、排查的措施和形式

  (一)各单位针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隐患,要认真研究落实防控措施,及时科学处置。对可在短时期内完成整改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期限等;对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隐患顽疾要制定专门措施,实施专项治理,跟踪复查。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开展风险隐患评估,必要时与有关部门会商研判,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规范隐患排查信息管理,避免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区域、场所及薄弱环节,确定本地区隐患排查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以及重点监管对象,制定具体的排查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监管责任人。

  (三)各单位要勇于探索隐患排查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特别是对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监管责任尚不明晰的区域,及时明确责任部门,不留死角和盲区。

  (四)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各地实施方案要求,增设风险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充分发挥风险监测点前哨作用,不断提高隐患识别和防控能力。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行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将隐患排查作为“两节”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二)各单位要把风险隐患排查作为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三)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将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管、治理整顿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相结合,及时发现各种隐患苗头,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四)各单位要密切舆情监测,加强社会监督。要健全舆情监测机制,对反映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舆情线索,加强分析研判,做好核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鼓励群众参与隐患排查行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问题,营造群防群控的监管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等宣传单位的协调力度,及时依法处置媒体提供的线索。大力开展食品企业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五)排查期间,省局将不定期地派出督查组,对各单位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其辖区范围内的企业飞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简报形式通报给当地政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8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