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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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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14 13:52:24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4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规字(2012)28号
发布日期 2012-12-12 生效日期 2012-1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j.gov.cn/zwgk/xxgk/fggw/nzgn/201212/t20121221_1122355942.htm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地处长江下游,境内拥有长江、秦淮河、石臼湖等河湖,过境水量丰沛,但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污染加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较为突出,区域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问题时有发生,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水资源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2020年、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45亿、48亿和5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8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到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4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8以上;到2030年,全市用水效率力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0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到203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8%以上,水面率不低于14%。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实现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四)强化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市、区县、重点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各区县根据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全市用水总量不突破省下达的控制指标。

  (五)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涉水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的科学论证,开展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产品取水定额或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高于国家、省清洁生产标准的建设项目,论证不予审批。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依法查处。加强水资源论证的延伸管理,组织开展对论证审查、审批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严控新增取水许可。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建立全市联网的取水许可登记库,规范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对新增取水许可严格控制,由区县水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新增取水许可,必须报市水行政部门备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县,暂停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的审批;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重点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确保应收尽收。严格执行自来水厂取水按取水量扣除15%管网漏损率征收水资源费政策。研究制定再生水价格政策,鼓励工业、洗车、市政及城市绿化等使用再生水。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统一管理。

  (八)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温泉水、地热水、矿泉水等地下水开采和地源热泵设施的建设,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对地表水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除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且对水温、水质有特殊需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外,水行政部门不得办理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建设地源热泵并需取用地下水的项目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取用浅层地下水的由所在区县水行政部门批准,取用深层地下水的按省有关规定报批。所在区县水行政部门要尽快划定江宁汤山、浦口汤泉地下水位控制红线,报市水行政部门备案。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处置。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九)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灌区、学校、营房、小区、宾馆等载体创建,加大创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力度,力争全面实现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提出的远期目标。

  (十)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逐步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工业节水力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控制标准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力度,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回用、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十一)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发改、水行政部门要按照省要求,尽快制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新、改、扩建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逐步整改。

  (十二)强化重点用水户监管。构建重点用水户监控管理体系,建设全市相关部门共享的重点用水户监管信息平台。水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制定下达重点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重点用水户应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十三)落实取水计量设施监管。全市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用水户必须安装取水计量和远程监控装置,接入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新建取水工程在竣工时,应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水行政部门和计量监管部门应当对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进行定期测定和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

  (十四)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防止江河湖库富营养化。市水行政部门要在2013年底前向市环保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各区县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制定逐年削减任务,并对削减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文机构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

  (十五)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评估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建设标准和时序进度要求,限期完成建设任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各区县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于2013年底前完成。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由各区县政府划定和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强化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

  (十六)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管力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全市相关部门共享的重点排水户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十七)抓好河湖水域、岸线和滩地管理。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编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部门批准。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区县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九)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河湖生态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水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规划、调度、监管,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健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地下水动态、地面沉降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健全统计台账,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统计、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二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市、区县财政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截留或挪用水资源费。

  (二十二)推进依法行政。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水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环保、住建、城管、统计、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重点查处无证取水、非法打井、无计量设施取水、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及拒缴、少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

  (二十三)完善监督机制。完善水资源管理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浪费破坏水资源行为进行通报,对水资源管理执法进行监督。加大水资源管理信息的公开力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各种水资源、水环境信息。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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