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27 16:11:38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33
核心提示:为推进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2〕21号
发布日期 2012-05-09 生效日期 2012-05-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链条为抓手,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为突破口,积极培育市场流通主体,推动流通模式创新,加快构建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为主渠道,以农超对接等直销直供多种产销衔接为方向,布局合理、功能完备、高效通畅、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形成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利用3至5年的时间,使鲜活农产品产地直接采购比例达到50%以上,大中型城市连锁超市销售鲜活农产品比重达到30%以上。

  二、突出重点,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一)制定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并实施本地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根据产业布局和市场容量,培育一批规模大、有特色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提高流通主体的组织化程度,降低流通成本。规划建设和改造一批设施先进、功能完善、交易规范的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围绕方便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健全社区菜市场、直营直供菜店等零售网点。实施县、乡(镇)农贸市场的标准化改造。

  (二)培育一批示范骨干企业。扶持培育50家大型农产品批发企业,引导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扶持培育30家大型农产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扩大经营规模。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扶持培育20家大型农产品运输企业,鼓励企业开展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提供仓储、运输、包装、加工等增值服务,提高物流效率和物流服务水平。扶持培育100家产销联营的大型鲜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动产销一体化和产业化经营。

  (三)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服务功能。在全省主产区、主销区和集散地改造提升20家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区域批发市场的集散作用和辐射功能,加强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检验检测和电子结算等设施建设。引导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加快推进批发市场的功能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依托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整合资源,提升品牌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和邮政物流、粮食流通、大型商贸企业等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经营。

  (四)构建便民利民的农产品零售网络。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农贸市场、超市、社区直营菜店、直供市场和早夜市的建设,努力打造居民一刻钟生活圈。鼓励超市扩大鲜活农产品经营规模,推进城市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和新建社区配套建设菜市场,大力发展鲜活农产品零售连锁经营,进一步健全城市零售网点。加快县城、乡镇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创建规范化、标准化示范市场。

  (五)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各地要因地制宜,创新流通发展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进一步扩大农超对接规模,鼓励超市设立农产品专销专卖区,增加对接数量和品种。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销商通过代理、投资合作等方式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推动和扩大订单农业生产。促进流通企业实现“两头落地”,在产地建设集配中心,在销地建设交易配送专区,重点推动农产品主产区同主销区的产销衔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和餐饮企业等直接对接,开展放心安全食品和净菜配送。扶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发展联通城乡的双向流通网络。

  (六)推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要遵循科学性、全面性、系统性、与现代化接轨的基本原则,实施生产、加工、包装、保鲜和储运全程质量管理。积极推行《鲜食马铃薯流通规范》、《番茄流通规范》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的标准化程度,保证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七)进一步完善储备调运制度。各地要依托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配送基地,建立大宗农产品商业收储机制,进一步落实耐储蔬菜临时储备制度和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合理调节农产品上市时间,探索建立主要蔬菜品种价格稳定机制。继续完善猪肉等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保障当地居民7至10日消费量。综合运用储备调节、区域调剂、进出口及加工贮藏等手段,确保主要鲜活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

  (八)提高信息服务能力。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信息资源,完善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农产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联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时交易系统,依托流通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加强市场监测和预测预警,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

  (九)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现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机制,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实施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实现农产品流通过程的全程跟踪。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经营企业、生产基地和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三、形成合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应将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资金扶持范围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要相应增加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信息化改造升级、质量可追溯体系、冷链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改造和新建社区菜市场、中小型生鲜超市和县乡农贸市场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络建设。要积极探索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建设和改造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对政府部门采取上述方式建设和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省财政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二)支持城市生鲜零售网络建设。强化城市商业零售网点规划,新建住宅区要预留生鲜农产品经营场地,作为公益配套设施交由政府管理。要加强偏僻住宅区生鲜农产品零售网络建设。对现有闲置公用设施、商业网点进行整合和改造,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将其改造成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规模较大、有配送能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城区开办连锁生鲜菜店。在市场选址、登记注册、卫生管理、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服务业、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障合理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利用荒山荒坡河滩等未利用地建设乡镇农贸市场,应优先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支持。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四)提供运输便利。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严格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当场罚款的三不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适度放宽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城市交通管制,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送货,提供畅通便捷的通行和停靠条件。

  (五)完善农产品流通税费政策。积极落实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简单初级加工企业、经营鲜活初级农产品的流通企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企业负担,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农产品流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六)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实行优惠利率。各类涉农担保机构要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问题。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地方可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七)强化监督管理。研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布局、规划、监管和政策促进等问题,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项目的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费用,规范收费项目,实行鲜活农产品收费公示。通过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提供政府补贴等方式,推动市场开办者降低摊位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可以按法定程序将有关收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

  四、加强领导,全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提高大中城市肉、菜、蛋等鲜活农产品自给率,切实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省政府建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省服务业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畜牧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供销社、省国税局、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我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9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