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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牧药政〔2012〕1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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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20 01:05:45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95
核心提示:为贯彻《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黑牧药政〔2012〕150 号
发布日期 2012-07-30 生效日期 2012-07-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特制定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好本地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工作。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原则

  实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是兽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不断适应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畜产品安全的客观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提升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能力,规范动物诊疗行为,确保兽医公共卫生安全,使诊疗行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基本原则。一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确保试点的有效数量,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有序地开展。二是先宜后难。按照先县(区)城区,后乡镇的原则。三是规范标准有别。市(地)城区、县(市)城区和乡镇的动物诊疗机构场所使用面积将采用不同的标准。

  二、实施步骤

  (一)摸底和宣传告知动员阶段(2012年7月-8月)

  一是开展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动物诊疗机构现状;二是结合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告知动员工作。告知对动物诊疗机构统一进行管理规范的时间、要求和相关政策。

  (二)试点阶段(2012年9-12月)

  各市(地)在本辖区确定2-3个县(区)级以上动物诊疗机构开展试点工作。

  (三)积极推进阶段(2013年1月-12月)

  全面规范县(区)级以上的动物诊疗机构,到2013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要求并办理新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将全部退出动物诊疗市场。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月-12月)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清理县(区)级以上动物诊疗市场,对在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经营的动物诊疗机构一律上限处罚,并立即清出动物诊疗市场,全面净化动物诊疗行业。全面规范乡(镇)级的动物诊疗机构,到2014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要求并办理新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将全部退出动物诊疗市场。

  三、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全省规范工作的领导,省局已成立了领导小组,将全面指导、协调全省管理规范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管理规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方案制定本区域的实施方案,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岗,落实到人,有计划地扎实开展工作。

  (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要本着先宜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要随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并积极稳妥解决好各种矛盾,确保此项工作有序的开展。

  (三)抓好培训,提高素质。各地要根据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的做好本地人员的培训工作,一是要积极做好具体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之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指导好此项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做好动物诊疗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三是要做好动物诊疗机构验收审批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质量。

  (四)及时反馈,加强沟通。各地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难于解决问题要随时与省局沟通。在工作开展中,如有好的措施,要随时反馈到省局,以便积极推广。省局将通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特刊通报此项工作的进展和工作经验。各地九月末和12月15日前,要将本地工作开展的情况上报省局。

  附件:1、   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doc
  2、   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
  3、   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现场验收考核表.xls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动物防疫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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