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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牧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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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18 16:21:35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370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牧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牧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畜牧业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牧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11-29 生效日期 2012-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齐齐哈尔、绥化、大庆、佳木斯、鸡西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各牧业半牧业县(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黑龙江省牧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牧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牧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牧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畜牧业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牧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黑龙江省牧区基本情况

  (一)牧区经济发展概况

  我省牧区共有15个牧业半牧业县(市),分别为杜蒙自治县、肇源县、肇州县、林甸县、龙江县、甘南县、富裕县、泰来县、安达市、青冈县、肇东市、兰西县、明水县、虎林市、同江市。牧区土地面积6.62万平方公里,共有乡镇189个, 1669个村民委员会,农业人口417.4万人。2010年牧区生产总值1069.6亿元,占全省26.94%,其中农业产值312亿元,牧业产值264.2亿元,分别占全省22.8%和27.4%。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70.68亿元,支出485.7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收入9859元,农民人均收入6486元,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牧区共有草原2021.08万亩(不包括农垦系统,下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农牧场由农垦总局单独组织实施),2010年牲畜存栏1350万个羊单位,占全省的29.5%;猪牛羊肉总产量72.3万吨,占全省总产量23.1%,奶类总产量299.1万吨,占全省总产量41.8%。杜蒙、安达、肇东、富裕等牧区县(市)60%以上财政收入来源于畜产品加工业,通过大力发展畜牧经济,实现了经济增长、财政增收、农民致富的目的,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

  (二)牧区草原承包及禁牧情况

  2011年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后,牧区各县(市)按照启动奖补机制的有关要求,全面核实草原承包及流转情况,完善了承包合同,建立了承包档案,对未承包的草原依法承包到户经营。截至目前,牧区2021.08万亩草原全部承包到户经营。

  我省松嫩平原草原自2006年开始实行草原禁牧政策,到2008年,松嫩平原的13个牧区县基本落实了禁牧制度。同时,我省也出台了一系列饲草饲料产业发展扶持措施,通过给予种子、机械补贴,大力发展以苜蓿为重点的人工草地建设,到2011年,牧区人工草地保留面积达到583.6万亩。通过草原禁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牧区草食牲畜由放牧饲养转向舍饲饲养,畜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方向转变步伐明显加快。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发展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禁牧圈养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加快天然草原保护建设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等措施,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实现草原生态环境改善、畜牧业增产增效、农牧民稳定增收的目的,进而推动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享受补助资金的同时,充分调动承包经营者保护、管理、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履行对草原保护、建设及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行补贴对象、标准、资金 “三公开”,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建档立卡“五到户”,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保证政策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好广大农牧户的利益。

  3. 坚持生态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发展方针,把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促进当地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草原绿起来、产业强起来、农牧民富起来”的长效机制,确保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 坚持补奖结合,激励约束的原则。实行资金、责任、任务、目标“四到县”,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生态保护效果等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补奖政策取得实效。

  三、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全面完成草原资源清查和确权工作。按照国家启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要求,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料状况,落实草原坐落方位(地理坐标)和边邻四至,按照《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明确草原权属,依法核发草原使用权证书。按照不低于草原总面积80%的比例,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划定基本草原并予以公告,设立基本草原保护标志。制作草原电子地图及县级1:10、乡级1:5万比例尺的草原分布和基本草原分布图。

  (二)全面完善草原承包工作。彻底清查境内草原承包及承包草原流转情况,全面准确登记承包人身份、居住地、承包草原位置(地理坐标)、面积及草原承包流转情况,健全草原承包及承包草原流转档案。未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的草原,全部长期有偿承包到户和联户(草原保护区除外);已承包到户的草原,要全面完善草原承包合同,做到承包草原周边四至明确、承包面积与实际面积相符,保证草原承包条款完善、合同真实有效。

  (三)全面落实草原禁牧制度。我省牧区草原全部实施草原禁牧制度。牧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印发的《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草原禁牧计划》要求,建立草原禁牧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禁牧责任。尚未全面落实草原禁牧制度的县(市),要尽快制定草原禁牧计划,加强禁牧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政府禁牧令,动员养畜户做好饲草储备。认真研究解决草原禁牧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强草原禁牧监管,保证草原禁牧禁的住,禁出成效。

  (四)完成牧户统计核定工作。牧户是指承包草原并且牧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达到40%以上的农业户籍养殖户。根据黑龙江省家庭平均收入和各类草食牲畜饲养平均收益情况进行测算,确定牲畜饲养标准如下:饲养奶牛2头以上或饲养肉牛5头以上或饲养羊10只以上。各牧区县(市)要按照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时间界线,准确统计核准牧户数量,登记牧户身份、承包草原、饲养牲畜等基本信息,建立牧户档案。

  四、补助的种类、范围、规模及程序

  我省15个牧区县(市)享受禁牧补贴、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四项政策。具体实施范围、规模及程序如下:

  (一)禁牧补贴的范围、规模及程序

  1、范围:全省15个牧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已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并且严格实施禁牧的草原。

  2、规模:禁牧草原总面积2021.08万亩,按照平均每亩草原每年补贴6元/亩标准,年补贴资金为12127万元。

  3、补助对象:草原禁牧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承包草原并履行草原禁牧的农业户籍草原承包经营者,以县级草原监理部门备案的草原承包合同或县级政府核发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以流转方式获得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本地农业户籍草原承包经营者),以县级草原监理部门备案的流转合同为依据。为充分体现国家补奖政策的公平性,我省的草原禁牧补助实行封顶不保底的政策,每户最多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亩,承包草原面积在2000亩及以下的按照实际承包草原面积补助。对于城镇职工、企业、非本县域人员承包使用的草原,不给予补贴,改变用途的草原在未恢复草原植被前不予补贴。设限后节余的补助资金按项目管理,由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使用方案,经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专项用于本县(市)草原保护与建设。

  4、补贴办法: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县补助资金总额度,按照草原类型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承包户承包并禁牧的草原面积和承包草原类型的补贴标准,确定各承包户补贴金额,经逐级审定后,通过“一卡通”进行兑付。

  5、补助兑现程序:补助对象、补助面积及补贴额度由下而上逐级登记造册,逐级审核。

  (1)以行政村为单元,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禁牧补助的草原承包者承包的草原面积,经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名册进行审核,同时录入“农业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审定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审核。

  (4)经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对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审核确认后,由省级财政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县(市)财政部门将农牧户的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进行兑付。

  (二)牧草良种补贴的范围、规模及程序

  1、范围:全省15个牧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更新复壮或新建的人工草地。

  2、规模:以2011年末县(市)级畜牧部门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并确认的人工种草面积为基数,核定多年生人工草地583.6万亩,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年补助资金为5836万元。

  3、补贴标准:牧草良种补贴资金按项目管理,用于更新复壮或新建多年生人工草地。更新复壮或新建多年生人工草地,按种植计划可将每亩5年的牧草良种补助资金集中在一年使用,即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4、补贴兑现程序:牧草良种补贴按照“先种草、后验收、再补贴”的办法,由县(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具体办法按照《黑龙江省牧区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范围、规模及程序

  1、范围:全省15个牧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牧户。

  2、规模:2012年牧户数量,根据2012年3月1日统计数据,共有牧户208841户,每户补助500元/年,2012年补贴资金10443万元。

  3、补助对象:2012年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以2012年3月1日在册的牧户数量作为发放依据。发放前建立牧户档案,并将草原承包合同、牧户身份证信息及养畜数据录入“农业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信息管理系统”。

  4、补贴兑现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元,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牧户数,经张榜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名册进行审核,同时录入“农业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审定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审核。

  (4)经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审核确认后,由省级财政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县(市)财政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进行兑付。

  (四)绩效考核奖励

  按照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我省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依据绩效考核办法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核定牧区各县(市)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按照《黑龙江省<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2012年度的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前期工作经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性强,关系牧区经济发展、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牧区各级政府要把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以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把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机制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围。省政府为加强对牧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奖工作的领导,成立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黑龙江省牧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配套政策的制定。省财政厅具体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与兑付,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及组织实施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各自领域内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建立群众监督机制。牧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补助奖励机制具体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增强农牧民对草原保护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严格落实补贴对象、规模、资金公示制度,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的有效实施,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细化实施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各牧区县(市)要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的有关要求和本实施方案规定,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施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备案,成熟一个,启动实施一个,切实做到政策落实不走样。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培训工作,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及机制启动的技术指导,并按照农业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尽快完成牧户信息、草原承包、草原禁牧和相关政策等信息资料的录入工作,建立电子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及时总结实施补奖机制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意见。

  (四)贯彻落实草原法律法规,确保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牧区各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清查草原资源现状和草原承包状况,加快开展草原确权工作,组织划定基本草原;要进一步加大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力度,依法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草原承包经营权,规范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草原征用使用监管,从严控制项目建设占用基本草原;依法监督草原承包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确保承包程序合法、承包合同完善有效、承包经营者依法使用并履行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义务,努力实现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五)健全草原监理体系,加强草原监管工作。按照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装备齐全、执法监督有力的要求,加强省、市、县三级草原监理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使之与所承担的草原监管任务相适应。牧区县级政府要督促各乡级政府在积极协助草原监理机构开展工作的同时,确定人员专职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草原禁牧实际需要,配备草原禁牧监管员,参照当地人均收入或用工费用水平落实补助资金,确保草原禁牧制度落实到位。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积极按照草原生态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全面加强草原执法监督、草原禁牧监管、草原动态监测、草原征占用审核等项工作,加大各类草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确保各项草原保护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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