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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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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20 02:43:25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2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药监食〔2011〕26号
发布日期 2011-05-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卫生局,义乌市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浙江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效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工作,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规定,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建立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
 
  二、任务措施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非法生产以及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滥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和超效期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
 
  (二)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组织开展全面自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1),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与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签订工作,除留存一份外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向广大消费者承诺。要组织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和肉品采购索证索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立即整改自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自查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认真开展备案公示,严格落实采购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工作,2011年5月底前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完成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下同)、自制调味料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见附件2),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自制食品名称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从采购到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和肉品采购使用管理,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现有的餐饮服务单位档案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许可谁建档的原则,于2011年底前,全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包括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格式见附件3)。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抽检力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工作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片巡警制”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采购、储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特别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要加密监督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确保重点单位无遗漏。各地要认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局下达的监督抽检计划和任务,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结合各地实际,加大对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自制糕点、馒头等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要积极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要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提出加强自检的指导意见,督促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采取召开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等有效措施,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工作措施和成效,普及宣传安全使用食品添加剂知识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危害及责任后果,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专项工作强大声势和氛围。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的培训。2011年5月底前,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局统一编制宣传材料,印制张贴和发放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组织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
 
  三、工作安排
 
  2011年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15日前)。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提出具体目标和措施,明确考核指标和工作时限,部署开展专项工作。各市专项工作计划及工作部署开展情况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处。
 
  (二)自查承诺备案阶段(2011年5月16日至31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督促指导并完成与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的签订,以及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的备案公示工作,组织张贴《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本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各市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处。
 
  (三)排查整治督查阶段(2011年6月1日至9月30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依法依职责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对排查中掌握的存在较大隐患的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单位,开展经常性和突击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和超效期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注意排查的方式方法,加大暗查暗访的力度,充分掌握真实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行业内长期存在的所谓“潜规则”,要用重典整治。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省局将于7、8月份组织对各地前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31日)。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肉品采购行为,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管理和肉品采购管理制度。要完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品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做好查漏补缺,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第一责任人意识。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5日)。各地要根据专项工作的目标任务,逐级开展考核验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专项工作情况,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严打专项工作总结,包括专项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主要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等,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市严厉打击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考核验收,对重大案件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处罚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保障安全、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专项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抓紧抓好,抓细抓实。
 
  (二)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监管岗位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防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过程中出现监管空白。严查所谓的“潜规则”,坚决克服突出的问题长期存在而迟迟没人管的现象。要逐级开展考核验收,确保专项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务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相互协作配合。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机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其他环节的,要及时通报。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管辖的部门处理;对确实难以分清权限部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食安委办公室报告。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也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四)严格规范发布信息。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委[2011]1号)的要求,准确、及时、客观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所发布的信息涉及到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案件查处等信息的发布,不能影响案件的查处。在邀请媒体记者参与监督检查行动时,必须把好信息报道审核关。同时,要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措施、成效、案件查处、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的汇总工作,每周至少报送1期,于每周一下班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处报送上一周信息,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专项工作相关数据(见附件4)应在每月28日前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处。各市信息报送负责人表(见附件5),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处联系人:赵庆胜,联系电话:0571-88903251,传真号码:0571-88903262,电子邮箱:wjzhqsh@163.com.
 
  附件:1、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参考样式)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参考样式)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做到证照齐全、按许可范围依法诚信经营。
 
  2、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全责,不经营过期、变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3、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把食品采购质量关。
 
  4、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不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5、如有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自制调味料的,保证按要求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6、保持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监管部门,一份承诺单位,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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