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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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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20 01:43:17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6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政发〔2005〕90号)等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事权”的原则,特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12〕236号
发布日期 2012-10-25 生效日期 2012-10-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5日


  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政发〔2005〕90号)等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事权”的原则,特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

  一、各级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研究并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落实地方防控经费,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

  (二)强化动物防疫责任制。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责任体系。

  (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兽医站建设,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网络。

  (四)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级别,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五)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是同级政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

  (一)农牧部门:负责起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法规规章,拟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控制计划,制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

  (二)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检疫、控制、扑灭、人员防护经费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逐年增加;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卫生部门:负责协同农牧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疫区治安、交通管制,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定点屠宰行业管理,不断完善定点屠宰企业防疫条件。协助农牧部门落实同步检疫等监管措施。

  (八)工商部门: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九)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十)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负责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积极配合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

  (十一)农垦系统:负责依法做好本系统动物防疫工作。

  (十二)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三、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管理全省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起草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法规及规章,拟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控制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相关技术规范。

  3.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指导各地开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价、免疫效果监测等工作,督促各地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4. 负责组建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和防疫技术专家咨询机构,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储备和管理省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

  5. 负责相关部门协调和信息通报等日常工作。

  6.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督促指导市县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和级别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提出启动、停止实施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

  7. 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承担区域内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做好县市区、乡镇防疫人员及村级防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3. 组织实施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承担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负责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动物饲养场所以及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经营、兽医技术服务等管理相对人的动物防疫监管,推行防疫承诺制,督促落实生产经营等管理相对人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5. 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6. 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储备和管理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

  7.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

  8. 负责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和疫情隐患排查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相关部门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污染物进行扑杀、销毁,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

  9. 负责组织对疫情处置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10. 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1. 负责全省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等相关技术工作。

  2. 组织实施全省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预警工作,及时开展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3. 负责制定和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指导规范全省免疫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和科普宣传,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对规模养殖场(户)开展疫病预防控制的科普宣传和法规告知。

  4.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及时规范报告动物疫情,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指导市县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5. 负责指导市县落实规模养殖防疫承诺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履行防疫监管责任。

  6. 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疑似疫情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诊断,并按有关规定送样到指定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7. 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负责指导市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提出疫源调查报告及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市县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指导受威胁区和相关区域开展易感动物强化免疫工作;组织开展受威胁区和风险区紧急疫情排查和监测工作,全面掌握疫情动态,提出并落实处置措施。

  8. 在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期间,按照省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组成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组赴疫区驻守,现场指导市县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直至疫区解除封锁。

  9.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结束后,负责对疫区解除封锁验收的技术支持工作。

  10. 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 负责全省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 负责指导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全省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贮藏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监督落实动物标识制度。

  3. 负责指导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经营、兽医技术服务等管理相对人的监管,推行动物运输经营防疫承诺制。负责动物及其产品调运工作的安全风险评估,指导规范全省养殖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等进行审批。

  4. 负责对市县和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告知工作,指导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不合格以及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

  5. 负责纠正和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和处理。

  6.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指导市县在疫区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检疫,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7.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指导市县对疫点、疫区内易感动物、死亡动物及有关物品进行扑杀、销毁及无害化处理。监督市县核实和登记扑杀动物的数量。

  8. 指导市县对疫点、疫区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以及车辆、用具进行消毒。

  9. 指导基层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关闭疫点及周边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提出建议,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10. 监督指导有关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履行检疫消毒、查证验物和隔离观察等职责,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

  11. 在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期间,按照省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组成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组赴疫区驻守,现场指导市县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直至疫区解除封锁。

  12.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结束后,负责对疫区解除封锁验收的相关工作。

  13. 完成本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1. 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等相关技术工作。

  2. 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密切跟踪疫情动态,承担信息收集、分析和预警工作。

  3. 具体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承担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价、免疫效果监测等工作,确保辖区内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抗体合格率达到农业部和省定有关标准。

  4. 根据“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对规模养殖场所推行防疫责任制和承诺制,加强防疫监管。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和防疫规程,建立完备规范的免疫档案。

  5. 负责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和科普宣传,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对规模养殖场(户)开展疫病预防控制的科普宣传和法规告知。

  6. 负责县市区兽医实验室管理,使其具备与职能相符的实验能力,并通过农业部认证。

  7. 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具体负责采集病料并按规定送检,承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及时逐级报告动物疫情。

  8. 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协助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提出疫源调查报告及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受威胁区和相关区域开展易感动物强化免疫工作;具体负责疫情排查和监测工作,全面掌握疫情动态。

  9. 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州、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 负责本辖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 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对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落实动物标识制度。

  3. 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以及病死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率达到100%、检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负责动物及其产品调运工作的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指导养殖档案管理。

  4. 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经营、兽医技术服务等管理相对人的监管工作,推行防疫承诺制。负责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开展执法监督培训工作。

  5. 负责纠正和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和处理。

  6.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在疫区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检疫,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负责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死亡动物及有关物品进行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落实扑杀、销毁工作的生物安全措施,包括掩埋场地的选址、死亡动物全封闭包裹、扑杀动物的运输及焚烧、深埋等。

  7. 具体负责对疫点、疫区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包括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所有与动物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挖掘填埋用具、圈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参与疫情现场处置的相关人员以及车辆用具做好消毒工作。核实和登记扑杀动物的数量。

  8.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关闭疫点及周边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9. 完成本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和村级防疫员职责

  (一)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职责。

  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负责辖区内动物饲养环节的动物防疫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户)规范使用兽药饲料,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防疫记录,执行畜禽标识等制度。

  2. 按照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承担采血、病料采集等采样工作。

  3. 协助县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及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4. 负责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5. 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上报动物疫情,配合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料采集、疫病溯源等工作。

  6.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7. 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村级防疫员职责。

  1. 按照免疫操作规程,负责实施防疫责任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注射。

  2. 负责加施动物标识,建立防疫责任区内动物免疫档案。

  3. 负责对责任区内饲养的动物数量、种类、进出栏时间、疫病发生、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4. 负责防疫责任区内动物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

  5. 协助完成环境卫生消毒、产地检疫、动物饲养场(户)监管、监测采样、疫情调查和扑灭等任务。

  六、动物饲养经营等管理相对人职责

  (一)动物饲养场所管理相对人职责。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动物饲养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动物防疫工作负首要责任,并承担以下具体责任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其动物饲养场所应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 按照规定的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加施畜禽标识,确保饲养的动物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抗体合格率达到农业部和省定有关标准。

  3. 屠宰、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前,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 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免疫档案和各项养殖档案,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5. 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签订动物防疫承诺书,并严格按照承诺事项主动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6.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可能产生疫病风险的投入品。

  7. 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及时按规定上报,并服从动物防疫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积极协助追溯疫源,配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二)动物经营等管理相对人职责。

  从事动物及其产品收购、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等投入品经营的管理相对人,对动物防疫工作负直接责任,并承担以下具体责任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场所应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 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定期消毒、隔离观察等动物疫病预防义务。

  3. 不收购、不贩运、不屠宰、不销售不符合国家动物卫生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不从事可能带来疫病传播风险的投入品经营活动。

  4. 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签订防疫承诺书,并严格按照承诺事项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5. 发现动物疫情时,及时按规定上报,并服从动物防疫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积极协助追溯疫源,配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三)动物诊疗机构等管理相对人职责。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兽药经营活动及兽医技术服务的管理相对人对动物诊疗、兽药经营等活动中的动物疫病防控负有直接责任,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1. 动物诊疗机构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兽药经营人员等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要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3. 动物诊疗机构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事兽药经营的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并详细记录兽药使用情况,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不得滥用抗生素。

  4. 动物诊疗机构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兽药经营人员等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上报,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未经法定部门确认,不得散布有关动物疫情信息。

  5. 动物诊疗机构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兽药经营人员等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上报,并采取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动物疫情传播。

  6.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执业兽医及乡村兽医等应当参加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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