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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粮发〔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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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19 13:31:4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浏览次数:970
核心提示:为推进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改善农民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展[2011]18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内粮发〔2012〕19号
发布日期 2012-04-06 生效日期 2012-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

  为推进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改善农民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展[2011]18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改善农民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实施并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展[2011]1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行业“十二五”总体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02号),在总结专项试点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建设遵循农户自愿、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投资补助、地方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按照国家下达的专项建设投资计划执行并严格控制单仓造价。

  加快建立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政府支持农户科学储粮的长效机制,将储粮装具推向市场。

  第三条专项建设的农户标准化小型粮仓原则上每户一套。对部分地区种粮大户提出的建仓需求,可根据实际需要,向自治区粮食局提出申请,开展新型储粮设施建设试点。

  第四条自治区粮食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业“十二五”总体规划》和各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包括盟市专项实施规模和配套资金承诺性文件等),编制和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落实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落实本地区配套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建设,完成本地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和装具质量。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资金筹措

  第五条专项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等,以下简称“粮仓”);为规模化生产的农户和农场建设大容量储粮装具(以下简称“大农户储粮装具”);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第六条专项投资中,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按30%左右掌握,自治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原则上不低于30%,其余40%左右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可以自愿安排部分盟市、旗县(市、区)级财政资金补助。大农户储粮装具投资构成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七条专项建设在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在前期准备工作扎实、积极性高、产粮大的旗县(市、区),兼顾有需求的老、少、边、穷等旗县(市、区)。项目旗县(市、区)的选择要根

  据自治区建设规划,分片集中安排。安排项目的乡镇(苏木)政

  府和行政村(嘎查),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自治区东部盟市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常年储粮数量应在50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应在1000公斤以上。自愿提出申请

  参加项目的农户要与旗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诺所购粮仓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程序

  第九条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制定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落实自治区级财政资金补助;负责项目的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指导盟市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盟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自治区粮食局委托,负责协调落实本级或旗县(市、区)财政资金补助;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具体落实,包括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和组织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等工作。

  旗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负责与农户签订“农户科学储粮仓购置补贴协议书”(见附件1);负责落实农户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质量监督和初步验收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第十条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方案以及本地区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安排意见(或政府承诺函)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汇总后于7月底前报送国家粮食局。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于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粮食局书面报送专项建设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粮仓供货商或施工企业需通过自治区粮食局委托的,由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供货商或施工企业的选择要满足本地区项目布点和实施的实际需要,尽量方便运输,方便农民提货,节省成本费用。对质量优、成本低、服务好、诚实守信的中标企业,在完成中标合同后可按

  规定优先选用。中标供货商或施工企业名单由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签约后20日内书面报送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10日内报送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五章 设计施工与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专项拟建粮仓应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 )的各项要求,并采用经国家粮食局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专项所建粮仓要按照要求进行统一标识(见附件2)。

  第十三条各地区需要对已通过鉴定的标准化仓型进行修改或完善的,应向自治区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粮食局审查鉴定后使用。拟采用粮仓的仓型确定后,由自治区粮食局按照国家要求,将有关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和核算造价(概算)等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各地区必须按照确定的标准图纸组织招标建设。

  第十四条自治区粮食局选定内蒙古粮食工程设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金良粮油调运基建技术服务中心作为专项建设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技术工作。

  内蒙古粮食工程设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仓型设计与修改完善、核算造价并提供需报送国家审定的拟选用仓型图纸、资料等,对专项建设中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专项建设前期和过程中的相关技术工作等;

  内蒙古金良粮油调运基建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与粮食仓储企业等有关单位建立全区三级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和技术培训等专项建设后期工作。受自治区粮食局委托,负责招标管理并选定制作企业和监理单位。

  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与设计、监理和技术支持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年度下达的单仓造价为最高控制价,通过招标如有节余,应全部用于增加农户规模,不得减少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比例。设计单位随时掌握市场原材料、劳动力及运输成本等变化,为自治区粮食局配合国家粮食局对单仓造价进行审核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供货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施工或供货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生产和供货,并配合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供货或施工单位应对所供粮仓统一编号,按农户登记,以备检查;并按照专项统一标识要求,对所供粮仓刷涂(张贴)永久性统一标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资金按项目专账管理,专项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拨付后,盟市、旗县(市、区)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能按时到位且影响专项整体实施的,取消该盟市或旗县(市、区)当年的建设计划。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专账管理农户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为保证专项实施,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适当安排装具设计技术服务、监理和管理等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费用,所安排的费用在项目总投资内由盟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解决(兴安盟项目所安排的费用在总投资内解决)。

  第十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中标合同、旗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进展情况,经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供货或施工企业。对于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不再安排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计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自治区粮食局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项实行受益公示制。项目旗县(市、区)应对受益农户和补助金额等在乡镇(苏木)或村(嘎查)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旗县(市、区)应按要求对粮仓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储粮新建粮仓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统一编制的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等。

  第二十三条旗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自治区粮食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进度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季末10日前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粮食局(见附件3),自治区粮食局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粮仓供货或施工单位招标情况、制造和安装进度、技术服务开展情况等。自治区粮食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配合国家粮食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等方面都要依法与相关单位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货任务,或施工、设备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中标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取消其三年内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及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验收与总结

  第二十七条专项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为:粮仓性能指标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粮仓全部逐户到位并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农户安全储粮需要,项目资金按要求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并经审计以后,建立完整的专项粮仓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专项验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旗县(市、区)级初步验收

  由旗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必须做到逐户现场验收。原则上应于年底前完成专项建设任务,并于来年第一季度末完成旗县级验收,同时向盟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报验收申请报告及农户科学储粮专项验收报批表(见附件4)。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并提报农户电子档案。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粮仓,应责成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整改。

  (二)盟市级年度验收

  旗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初步验收后,由盟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旗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全部项目旗县(市、区)实行现场验收,抽查数量原则上为实施项目农户数的3%- 7%。验收主要包括:专项计划完成情况、成本控制与资金管理、技术服务体系建立情况、粮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验收完成后,向自治区粮食局报送书面验收结论和总结报告。

  (三)自治区级抽查验收

  盟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验收完成后,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全部项目旗县(市、区)实行竣工验收,抽查数量原则上为实施项目农户总数的1%—5%。自治区级验收后,向国家粮食局报送验收总结报告。

  自治区粮食局在专项建设期内,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项目旗县(市、区)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工作的,不得通过盟市级验收。

  第二十九条各级验收后要形成专项工作总结,对专项建设做出效果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对按时完成专项建设任务且效果显著的盟市、旗县(市、区)粮食局,由自治区粮食局向国家粮食局推荐申请给予表彰。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由自治区粮食局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粮食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要求调整投资计划和收回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并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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