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05 14:51:43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36479
核心提示:卫生部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154号)进行批复,对以大包装食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其生产贮存条件应符合要求、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产品保质日期标注等问题进行回复。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4〕310号
发布日期 2004-09-17 生效日期 2004-09-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62&cid=361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从事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以大包装食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其生产贮存条件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及相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此复。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