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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的通知(甘兽医〔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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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0-30 14:58:08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911
核心提示: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的通知》(农牧发[2007]8号),要求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使用“蛋白精”的违法行为。为了认真贯彻农业部《通知》精神,加强饲料安全监管,保障全省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兽医局
甘肃省兽医局
发布文号 甘兽医〔2007〕39号
发布日期 2007-06-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农牧(畜牧)局、兽医局(饲料工业办公室):
 
  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的通知》(农牧发[2007]8号),要求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使用“蛋白精”的违法行为。为了认真贯彻农业部《通知》精神,加强饲料安全监管,保障全省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蛋白精”对饲料业发展和动物产品的危害性。以三聚氰胺、羟甲基羧基氮等为原料的“蛋白精”是一类假蛋白饲料。在饲料生产中使用“蛋白精”降低了饲料中真蛋白的含量,影响动物生产性能,甚至可能对动物产生危害。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部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中公布了尿素等9种非蛋白氮饲料添加剂,并仅限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 三聚氰胺、羟甲基羧基氮等非蛋白添加剂未经农业部审定批准,是非法饲料添加剂,禁止在任何饲料生产中使用。
 
  二、各市(州)饲料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生产玉米酒精蛋白饲料、饲料用玉米蛋白粉等企业的检查。对违规添加“蛋白精”的饲用蛋白产品,要予以销毁,并对生产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对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其他生产企业要进行警示教育,督促其严格把好原料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入生产环节,确保饲料产品安全。
 
  三、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蛋白精”的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检查。凡非法生产和经营的“蛋白精”,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各市(州)要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蛋白精”违法行为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全面动员,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饲料企业的监管,坚决铲除非法制售“蛋白精”的违规企业,制止非法使用“蛋白精”的行为,保证饲料和畜牧业安全生产。查处情况于7月20日前报省饲料办。
 
  联系人:王秋娟
 
  电话:8823911-2221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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