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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标注清热解毒等用语属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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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0-12 16:46:32  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4207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产品在标签上标注“清热解毒”等专用术语是否属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请示》(清质监报〔2010〕1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10-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清远市质监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产品在标签上标注“清热解毒”等专用术语是否属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请示》(清质监报〔2010〕1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等内容。因此,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清热解毒”、“清热袪湿”等用语,属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应依法依规处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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