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质监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产品在标签上标注“清热解毒”等专用术语是否属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请示》(清质监报〔2010〕1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等内容。因此,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清热解毒”、“清热袪湿”等用语,属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应依法依规处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