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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农办渔[20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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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8-03 16:44:02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2129
核心提示:7月20日,卫生部发布《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3号),明令禁止销售和食用织纹螺。为努力确保贝类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办公厅现发布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2]87号
发布日期 2012-08-03 生效日期 2012-08-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近期,我国近海多个海域先后发生赤潮,贝类产品受到有毒藻类影响,累积生物毒素的风险增大,浙江等地已发生多起因食用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引致的中毒事件。7月20日,卫生部发布《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3号),明令禁止销售和食用织纹螺。为努力确保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贝类产品毒素监测管理。结合本年度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养殖海域划型工作,对辖区内重点产品立即开展一次贝类产品专项应急抽检。对于贝类毒素超标的养殖区,要及时采取临时措施,严禁贝类产品起捕、上市,并在相关媒体上及时发布消费预警信息。强化水环境和贝类产品质量安全后续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回落至安全区间后方可起捕产品和上市销售。
 
  二、加强贝类安全消费知识宣传。要积极组织和邀请渔业、卫生、饮食等方面专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贝类食用安全知识的宣传,科学引导消费,防止因不当的食用方式引发贝类中毒事件。要积极向生产者宣传采捕、销售有毒贝类产品的严重后果,从源头控制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如发生因食用贝类产品导致中毒事件,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在依照规定程序报告事件范围、发展情况、处置措施等相关信息的同时,还要保持与卫生、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按照其要求配合开展事件的追溯、调查工作。对于能够准确溯源的贝类养殖区,要及时采取临时关闭措施,并加强管理。
 
  有关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赖克强、郭云峰,(010)59192962、59192927,59192995(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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