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

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8-01 11:12:54  来源: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  浏览次数:4898
核心提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二氧化碳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鄂质监文[2011]87号)收悉。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
发布日期 2011-07-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09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8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二氧化碳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鄂质监文[2011]87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二氧化碳属于食品添加剂,功能防腐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鉴此,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原文件下载:   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