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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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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8-01 11:10:34  来源: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  浏览次数:6401
核心提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能否用于青团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监〔2011〕360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现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0〕225号
发布日期 2011-07-22 生效日期 2011-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jj.bl.gov.cn/newsdetail4504-wei-sheng-bu-guan-yu-shi-pin.aspx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能否用于青团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监〔2011〕3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青团”在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的米粉制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亮蓝。
 
  此复。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批复 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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