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全区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加强乳制品行业审核、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及乳品检验检测、完善乳品追溯制度、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和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我区乳品质量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各级地方政府要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履行职责。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切实加大对乳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将乳品安全监管和检验监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给予足额拨付;明确企业乳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自治区财政要为质监、工商等垂直管理部门开展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对在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将于今年9月对各盟市贯彻《通知》情况进行督查。
二、切实加强乳品行业的准入审核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规定,尽快完成对现有乳品生产企业的重新审核工作。对因达不到有关许可条件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地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其非法开工生产;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严格进行核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对已完成重新审核工作的生产企业,今年之内要再对其进行全面复核,复核项目不得少于审核项目,复核标准不得低于审核标准。对审查中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质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对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等非食品原料的企业,一律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三、完善对乳制品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行为,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三聚氰胺从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入乳品生产加工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农牧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的管理。要遵照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审批程序,严格审核相关资质条件,本着“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许可管理,不断提高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软硬件水平。各地区要根据奶源分布和市场需求,按照方便奶牛养殖户、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对新建的收购站要严格审核,不得擅自审批无奶源或奶源不足的生鲜乳收购站,防止出现争抢奶源现象,切实维护生鲜乳收购秩序。积极引导和推行奶农、奶农合作社、生鲜乳收购站与乳品加工企业协商定价机制,供销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切实维护各方利益。加强监测与执法联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使用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剂的非法行为。切实加强原料用乳粉的生产管理工作,严防含三聚氰胺乳粉流入饲料市场和农牧民手中。
质监部门对固态成型乳制品(如奶片、奶条、奶豆腐、奶皮、奶酪等)以“民族特色食品”名称列入28类发证食品中的“其它食品”类的,要制定自治区地方乳品标准和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经验收合格颁发许可证,允许其进行生产;要对固态成型乳制品从生产准入、原料验收、食品标准、产品名称、生产条件、厂房规模、产品检验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达到规范和促进我区民族传统和民族特色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四、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工作
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乳品加工企业、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逐批次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各地质监部门要对加工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所有批次的15%。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每周抽验制度,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验范围和频次;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严格进行三聚氰胺检验,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