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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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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6 02:36:37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5064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除对食品生产经营时限有特殊规定外,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
发布日期 2010-05-27 生效日期 2010-05-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moh.gov.cn/zwgkzt/pzxspjd/201005/47555.shtml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进一步明确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的函》(中食协函〔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除对食品生产经营时限有特殊规定外,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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