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级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自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知法守法、诚信自律。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逐步严格行业准入门槛。要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内部控制能力为重点,督促食品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内部质量安全机构,明确岗位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查验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检验等关键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切实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快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管理,建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信用档案,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加快质量信用平台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集中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活动,帮助企业查找风险,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持续推进企业食品安全工作,推动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二)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监管基础投入。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政府和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衔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公安机关要主动承担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职责。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卫生局。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尽快出台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党纪政纪规定。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强化督查督办工作,将督查结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企业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政府。
二、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一)完善综合协调机制。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设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1〕32号)要求,健全县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按照“职责清晰、主辅分明、条块衔接、体系完整”的原则,上半年,各县区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队伍建设,确保建立上下对口、协调一致、高效统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市编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政府。
(二)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省政府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意见,梳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交叉和空白问题,理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未能实现监管覆盖的生产经营活动,逐项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堵塞监管漏洞。上半年,完成市、县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的调整和交接工作。
责任单位:市编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快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置,加快构建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设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专干,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告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事故集中多发区域综合治理,指导、考核各行政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设立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发挥其食品安全前沿哨兵的作用,负责宣传食品安全政策和知识,及时提供食品违法线索,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健全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监管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工商所、卫生所、农技站、畜牧兽医站等机构的联防联动机制,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监督网。
责任单位:市编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一)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引导帮助食品及相关企业实施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技术)、GAP(良好农业规范)、GVP(良好兽医规范)、GMP(良好生产规范)、GHP(良好卫生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以及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等先进食品安全控制规范。推进产品标准体系建设,主要农产品、畜产品逐步建立从种植、养殖到消费全过程的生产经营标准体系;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从采购、生产经营到包装、运输、贮存的全过程标准体系;围绕我市特色食品和农产品,积极组织制定地方标准,逐步建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补充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粮食局。
(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搞好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平台,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和失信惩戒制度,实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级、动态监管,引导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监局。
(三)加强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利用各级疾控、医疗、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和监管执法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网络,逐步从市、县区延伸到社区、乡村,覆盖食品产业链条全过程。制定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针对重点品种和大宗食品,组织开展综合性食品安全抽验、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库,加强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病发病趋势及病因分析,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提高监测评估实际效能,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执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合理配置、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快质监、农业、畜牧、粮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探索推进市、县级检验资源整合。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快速筛查、风险评估、溯源控制等新技术、新设备及新标准的研究,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鼓励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严格检测机构认证和管理,协调推进检测机构之间实现结果互认、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检验资源使用效率。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推进企业检测机构建设,提高企业检验检测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粮食局、财政局。
(五)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完善应急救援制度,逐步形成市、县区、乡镇三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区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分别制定本县区、本行业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机制,切实提高大型食品企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要求。加强舆情监测,认真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出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对工作原则、事故分级、救助体系、运行体系(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应急响应及程序、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方面提出处置要求,适时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
(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体系建设。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创办鹤壁食品安全网。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各监管部门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建立食品生产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动态监管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溯源管理。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大型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质监局、工商局。
(七)加强目标考核考评体系建设。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监管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县区和部门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工作台帐。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四、深化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整顿
(一)深化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集中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饲料中非法添加、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反标准制售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重点加强面及面制品、肉及肉制品中食品添加剂监测,严格落实速冻面米制品国家安全标准。进一步落实“瘦肉精”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持续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认真检查评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扩大成效,严防回潮反复。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强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综合治理。持续打击“地沟油”、“问题奶粉”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加强蔬菜、肉制品、速冻食品、小食品、饮料和饮用水专项执法,加大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乳制品、肉制品、豆制品、蔬菜四大放心工程。开展生鲜乳收购管理、豆芽及豆制品、清真食品等专项整治行动。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冒用乱用品牌标识等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规范生产加工企业自检行为,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选择部分企业开展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农业局、公安局。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贸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等场所和部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商场超市及其周边,开展重点场所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治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及其周边的食品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依法集中开展小作坊、小摊贩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省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有关办法,对小作坊、小摊贩生产经营者,采取“淘汰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的分类措施,通过扶优汰劣、严格把关,使一批无证无照的小作坊、小摊贩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进一步提高大中型社会餐饮服务单位的卫生要求并保证监管频次,防止集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对节日性、季节性食品流通市场,集中开展食品流通环节储放条件专项整治,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
(四)开展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管理。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无证照制售假劣农兽药的“黑窝点”。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强化小麦等主要粮食品种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加强蔬菜违规使用农药的整治工作。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制定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加强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严禁废水、废液、废渣非法排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环保局。
(五)开展以生猪为主的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集中开展“病死猪”专项打击行动,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以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清理审核为重点,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集中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屠宰厂(场)治污设施管理,确保生产废水、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到位。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局、公安局、环保局。
(六)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常用调味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开展餐饮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饮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具消毒企业。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严肃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
(一)大力支持刑事司法。深入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行政监管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机制,逐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各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诉讼和法院的审理工作,确保坚决追究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
(二)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与监管职责相匹配、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执法力量。加强监管队伍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提高理论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监管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办案经费。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技术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的,依法从重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纵容包庇等行为。加强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生猪屠宰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检验检测,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环境监察,排查治理污染隐患。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活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卫生局、畜牧局、粮食局、环保局。
(四)建立食品安全专家组织。组建市级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专业咨询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政策研究、标准制定、风险评估、应急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县区组建本级食品安全专业咨询组织。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政府。
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一)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大力倡导“人人需要安全食品,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理念。组织开展系列活动,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及成效,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培训工作,提高政策水平和食品安全领导能力。年内至少举办一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培训。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业务特点,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开展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农业局、商务局。
(三)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统筹规划使用,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广泛调动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各类媒体及互联网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查处恶意炒作、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行为。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