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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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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21 11:53:2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4149
核心提示: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在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8〕398号
发布日期 2008-06-19 生效日期 2008-06-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95&cid=3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征求对〈关于禁止餐馆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的建议〉意见的函》(办函字〔2008〕186号)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问题提出我部意见,供你局答复代表时参考。

  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在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提供卫生、安全的餐饮具是餐饮单位法定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对餐饮单位餐饮具采购、使用和监督管理,将餐具和与之相关的清洗消毒设备作为餐饮单位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针对一些不具备餐饮具消毒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基于采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基础上,对部分符合要求的餐饮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并加强了日常监督管理。目前,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大多是针对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餐饮企业和食品摊点,以及部分餐饮连锁店;对规模较大的餐饮单位,自身具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仍然是目前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所要求的内容。

  关于消毒餐具使用费宜由餐饮单位负担还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问题,由于收取的方式问题涉及到有关地方法规、价格和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面,建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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