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鲁牧防字〔2012〕1号)收悉。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兽医管理体制分工,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9号)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具体包括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鉴此,《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等配套规章规定不适用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二、对于获得欧盟注册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内销部分的动物产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及相关监管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驻官方兽医依法实施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内销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对内销动物产品严格检疫把关的同时,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特此函复。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