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农药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的通知(菏政办发〔2010〕8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农药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的通知(菏政办发〔2010〕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06 16:13:11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704
核心提示:农药作为重要而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有害生物的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市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市场治理整顿活动,现就做好治理整顿农药市场作如下通知: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菏政办发〔2010〕80号
发布日期 2010-10-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农药作为重要而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有害生物的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市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市场治理整顿活动,现就做好治理整顿农药市场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治理整顿农药市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海南毒豇豆”、“青岛毒韭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影响了居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从总体来看,我市农药市场秩序良好,但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农药经营主体不明确,商户多、规模小、条件差;二是经营人员大多不懂农药专业知识,无法鉴定真伪,造成大量伪劣农药进入市场;三是农药品种存在“多、乱、杂”现象,市场销售的农药产品名目繁多,农民在选择农药时不知所措,而且安全使用农药的意识也非常淡薄,极易导致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四是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国家明令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仍在不同程度地流通使用。因此,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治理整顿农药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开展好农药市场的治理整顿活动。

  二、明确治理整顿的重点

  (一)坚决杜绝国家禁用农药。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经信、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禁用农药的全面清查清缴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拉网式排查,一经发现甲胺磷等5种禁用农药要全部没收、彻底清缴。各县区政府要重点加强对边远地区、农村集贸市场、流动商贩和水稻、大葱集中主产区的农药管理。对发现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没收的禁用农药各地要妥善保管,统一交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农药经营市场。

  1.规范农药经营单位。农药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经营。各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农药经营档案,实现农药可追溯制度。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管。结合农药经营备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无照经营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的要求,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

  2.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销。农药经营主管部门要掌握限用高毒农药的进货、销售环节,实行可追溯管理。要严格控制限用农药的销售,特别是在瓜果、蔬菜、食用菌集中产区和蔬菜果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要积极探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厂家委托经营的新路子,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监管长效机制。各县区应当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原则上在蔬菜、瓜果集中的乡镇设立经销国家限用农药经销点1个,其他农作物种植乡镇设立国家限用农药经销点不得超过2个。农药经营者应当详细记录购买者相关信息,实行实名销售。

  (三)强化对农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为从源头上规范农药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和国家禁用农药进入我市,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进入我市农药产品实行登记记录制度。农药经销户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情况进行审核。各地要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重大恶性案件,特别要加大对农药生产“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及时曝光查处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加大对制售假劣和禁用农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加强对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农业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特别是进一步督促其健全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防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要充分利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科技入户工程,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危害,加大对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的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要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防控措施,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推进农药“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服务,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制度。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技术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严格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管理。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依法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管理工作。要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标准,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文件,完善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农药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虚假农药广告的查处力度,重视农药广告的举报投诉,认真查处违法广告案件。

  三、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治理整顿农药市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层层建立责任制,把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情况,作为衡量各级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治理、市场秩序混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6)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