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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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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29 04:20:46  来源:云南餐饮美食协会  浏览次数:3311
核心提示:为防止用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提炼的“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11]5号
发布日期 2011-01-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防止用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提炼的“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地沟油”整治

  (一)食用油生产环节:以食用油进行生产加工的中小型企业、小作坊、废弃油脂加工黑窝点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等禁止使用的油料或过期霉化油料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行为,建立食用油原料进货索证和食用油产品出厂检验及销售流向记录制度,规范使用食用油包装容器。

  (二)食用油流通环节:以经营食用油的企业、储运、食杂店、集贸市场和中小型商场超市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食用油的行为,严厉打击经营来源不明、资质不齐和篡改包装及标识食用油的行为,建立食用油进货、储运索证和销售流向记录制度。

  (三)餐饮业服务环节:以小食店、建筑工地食堂和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餐饮服务行为,严厉打击使用来源不明、资质不齐和包装标识不全的食用油行为,建立食用油进货、储运索证和使用台账记录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流向记录。

  (四)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回收清运处理环节:以从事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处理单位和个人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取缔未取得资质或未经备案的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回收、清运、处理行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回收、清运、处理记录,建立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回收、清运、处理资质单位的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畜禽养殖环节: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饲养行为,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包括饲养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屠宰日期。以上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管理办法,明确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等的产生、回收、清运、处理各环节加强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大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执法力度,指导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清运、处置、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处理的准入制度,有关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有关许可或备案。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全面监管餐厨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置各个环节。加快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大力推广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环节管理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原材料来源及餐厨废弃物处理公示信息牌,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可靠。

  2、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备和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和未经处理的油污水裸露存放、排入城市地下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获得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运单位或个人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或者协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回收直接作为畜禽饲料和饲料食品的原料。在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或者协议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索取证明其具有合法收运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详细登载回收清运处理的数量、种类等信息。

  4、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将餐厨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分类,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当在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回收清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批准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收运、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收运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需要符合当地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获得相应审批或者备案。

  5、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要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产生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建档管理。登记的内容包括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日平均产生餐厨废弃物的数量、种类、流向、用途,以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等合法证明材料。

  6、餐饮服务者提供者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台账,台账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台账应当载明餐厨废弃物的产出数量、种类、收运单位名称、收运或处置的时间、用途等信息。

  (三)加强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收运环节管理

  1、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回收清运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州(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单位应当到当地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或登记备案。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要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单位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日平均回收清运餐厨废弃物的数量、种类、流向、用途,以及其提供收运服务的餐饮单位清单和有关合同复印件等。

  2、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者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实行单独收集,并采用密闭化专用收集容器盛放。清运过程中,清运车辆要采取防臭、防撒落、防泄漏等措施,防止对环境污染。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者,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直接排入城镇地下雨水网管、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3、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单位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回收清运1次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并在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清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4、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要在明显位置标明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回收清运专用车字样,在中转站或收集点设立信息公示牌,对当日回收清运的餐厨废弃物和去向信息予以公示,公示信息要真实可靠。

  (四)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置环节管理

  1、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应实行集中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未经批准,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产生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交给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2、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处置单位实行许可或备案管理。将餐厨废弃物中的泔水粗加工后用于饲喂畜禽的,应在属地县级农业部门建档备查;将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用于工业原料再加工的,应在属地县级质检部门建档备查;将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工生产“有机蛋白饲料添加剂”、“有机复合肥”等再生资源产品的,应在属地县级城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建档备查。建档内容包括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名称(含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平均日处置餐厨废弃物重量、用途等,同时应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处置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来源、每日处置的数量以及最终成品的用途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要真实可靠。

  4、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处置单位不得接收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完善的环保设备设施及循环体系;不得将未经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和其他非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5、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效益。

  (五)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生产“地沟油”的窝点一律取缔;对违法经营、使用或处置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举报制度,加强舆论监督

  各地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废弃油脂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点予以曝光,同时要防止不当炒作。

  (七)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管理长效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全面监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积极扶持有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回收清运处理技术、工艺流程、技术应用的研究工作。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任务和落实措施。各州(市)制定的有关实施方案要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县(市、区)长负责制。各地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同时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作坊的监督检查,查明油源购进渠道,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及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行为;负责牵头依法查处非法提炼加工“地沟油”黑窝点和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废弃油脂回收、处置单位的登记注册,开展对食用油市场监督检查,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账,杜绝“地沟油”流入餐桌;对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以小餐饮、火锅店、旅游景区餐饮店、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为重点,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集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查处使用“地沟油”和不明来源油脂烹饪食物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管,禁止直接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做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的有机农业肥料产品的推广应用。

  教育、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对学校食堂、宾馆饭店、工地食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协助质检部门做好取缔非法生产“地沟油”黑窝点工作。

  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地沟油”整治及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从业单位实行服务许可或备案管理,加强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以及收运队伍的管理,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开展对食用油的监督抽验,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监督有关单位停止销售、使用并销毁,追踪溯源,一查到底。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地沟油”问题的犯罪行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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