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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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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29 15:52:22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63
核心提示:  为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监督意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株政办发〔2011〕6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uzhou.gov.cn/gk/gzwj/zfwj/zzsrmzfbgs/138973.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监督意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以书面或者来电、来访形式实名向有关部门提供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按时间先后,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食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七条 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分等级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具体奖励金额标准如下:

  (一) 举报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违法案件,奖励1万元;

  (二) 举报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奖励8000元;

  (三) 举报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奖励5000元;

  (四) 举报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不足20万元的违法案件,奖励2000元;

  (五) 举报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奖励500元;

  (六)以上奖励金额均为税前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各食品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接到交办函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报市、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备案,以便督查。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结案审批表》,向市、县市食安办申报。市、县市食安办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第九条 调查处理部门接到市、县市食安办的回复后,在7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市、县市食安办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因泄密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食品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接到举报材料后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的,对当事人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与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市食安办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见附表),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食安办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表:株洲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汇总表

  附表:  株洲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汇总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部门的职责分工           有奖举报电话

  株洲市食安办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12345

  市商务局    负责定点屠宰及酒类市场环节的监管        12312

  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2315

  市农业局    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12316

  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12365

  市药监局    负责餐饮服务业、食堂及保健品环节的监管   28824260

  市卫生局    负责风险监控及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20

  市公安局    负责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等                    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                          110

  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质量的监管        28681825 28681815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负责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28682338

  株洲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      28812224

  市林业局    负责林业产品食品安全的监管         2889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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