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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巴南府办发〔201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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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23 13:32:35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880
核心提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通过扎实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集中解决影响肉类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规范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和措施,促进鲜肉和肉制品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发布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南府办发〔2011〕290号
发布日期 2011-11-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切实提高肉类安全水平,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食安办〔2011〕43号)要求,特制定我区《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通过扎实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集中解决影响肉类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规范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和措施,促进鲜肉和肉制品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二、突出治理重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一)明确治理重点

  在畜禽养殖环节,由区农委牵头,重点治理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喂食泔水、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深入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在畜禽屠宰环节,由区商务局牵头,重点治理私屠滥宰,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生猪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以及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要求审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的行为。牛、羊、禽类等其他动物屠宰治理工作,由区商务局制定治理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在肉制品加工环节,由区质监局牵头,重点治理从非定点屠宰企业购进鲜肉、使用不合格原料肉品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在流通环节,由区工商分局牵头,重点治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在餐饮服务环节,由区食药监分局牵头,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在各环节,依法严肃查处不如实、准确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等行为。

  (二)集中开展隐患排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检查等形式,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对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实施拉网式排查,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进行突击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深挖严查私屠滥宰、非法加工“黑窝点”和制售违禁药物等行为,确保隐患排查到位,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一查到底。

  (三)健全案件查处机制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后,要迅速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牵头协调部门,采取部门协作执法,确保查清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链条。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间的案件查处协作机制,明确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别,对“黑窝点”、违法人员易逃窜和销毁的证据、销售金额或货值达到涉刑条件、购进或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提前介入,即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深入侦办。

  (四)加大惩处力度

  对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进行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严格实行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和复产验收。对私屠滥宰、“黑窝点”等一律依法取缔、没收设备和非法所得。对购销、屠宰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法院的审理工作,及时依法出具鉴定检测意见,确保坚决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落实生产经营者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报告义务,生产经营者发现购进原料、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三、加强监督指导,规范鲜肉和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畜禽养殖环节

  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以及安全养殖技能培训,建立活畜出栏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

  (二)畜禽屠宰环节

  强化生猪屠宰企业许可管理,严格屠宰企业准入标准。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人员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牛、羊、禽类的屠宰管理规定。

  (三)肉类加工、经营环节

  严格肉制品生产许可。监督肉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鲜肉。对与出口肉类产品相关的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加强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单位的不良记录制度。监督鲜肉、肉制品经营企业、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监督鲜肉和肉制品个体经营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四、完善制度措施,切实强化日常监管

  (一)强化动物检疫

  严格依法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在确保检疫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检疫效率。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行为,严格到场、到户及到指定地点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牲畜耳标佩戴情况和动物健康状况,严禁应免疫而未免疫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施检疫监管,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行为。

  (二)强化监督抽检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监管计划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畜禽、鲜肉、肉制品的监督抽检计划,科学确定抽检种类和比例。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三)强化风险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国家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养殖、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的风险监测。

  五、实行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追溯制度

  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各环节索证索票机制,进一步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票证的可追溯性,积极推进各环节记录、查询信息的电子化,逐步实现鲜肉和肉制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通查通识。加强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健全肉类安全保障网络,加强与生猪屠宰和养殖环节追溯信息的衔接。

  (二)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强化畜禽养殖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三)完善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在生猪屠宰加工环节,进一步落实好检验检疫不合格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建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不合格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合理添置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激励机制和处罚办法,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切实做好动物源头监管,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四)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加快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加大行业整顿力度,严格依法把好定点准入关。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推动屠宰行业诚信守法经营。稳步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街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二)密切协作配合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任务来抓好抓实。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形成监管合力。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给予查处并及时上报。区监察局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发挥舆论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普及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形成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并大力普及肉品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安全消费能力。

  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制定整顿治理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整顿治理工作,于12月5日前将开展整顿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区食安办。区食安办在各部门总结材料基础上,形成全区整治工作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景志清,联系电话(传真):6624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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