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从省外向本省行政区域内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乳用动物是指乳用家畜,包括奶牛、奶山羊等;种用动物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骆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 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审批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省外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饲养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需填写《福建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申请表》,经县级、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初步审核后,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合格证明;
(二)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资料;
(三)乳用动物种用动物个体养殖档案资料;
(四)调出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动物疫病检测报告;
(五)农业部和我省规定需要检疫的动物疫病近三个月流行情况证明;
(六)国家及我省其他有关动物防疫规定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需要实地考察隔离条件的,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前款规定的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七条 经审查条件合格,同意引进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具《福建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单》,同时开具《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经审查条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福建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单》、《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没有《福建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单》、《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证件不齐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九条 运输途中禁止在疫区车站、港口、机场等处装填草料、饮水和有关物资。
调运过程中禁止在中途卸车,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运载工具的,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
运输途中发现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应立即上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严禁在运输途中随意抛弃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以及排泄物。垫料、包装物以及动物排泄物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运载车辆经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时,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符合规定的由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行消毒后,签证盖章,进入我省。
没有《福建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单》、《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无免疫标识或证明过期的,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不得放行入省。
第十一条 到达调入地后,严格按照《福建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单》中填写的地址卸车,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品种、数量以及运载工具情况,核实无误的,方可卸载,同时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回《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
第十二条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在引进后应在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隔离检疫。乳用动物种用动物隔离期为30-45天。隔离期结束,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隔离场所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也可以委托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跨省引进审批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