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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企业使用盐酸和氢氧化钠清洗食品生产管道等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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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13 04:16:25  来源: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5241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国家标准《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剂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对用于食品设备清洗消毒剂、洗涤剂产品指标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0]28号
发布日期 2010-01-28 生效日期 2010-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企业使用工业盐酸和氢氧化钠清洗食品生产管道、容器及包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函[2010]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乳制品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国家标准《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剂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对用于食品设备清洗消毒剂、洗涤剂产品指标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此复。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原文件下载:   关于食品企业使用盐酸和氢氧化钠清洗食品生产管道等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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