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食品企业使用盐酸和氢氧化钠清洗食品生产管道等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0]28号)

关于食品企业使用盐酸和氢氧化钠清洗食品生产管道等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0]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13 16:16:25  来源: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5632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国家标准《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剂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对用于食品设备清洗消毒剂、洗涤剂产品指标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0]28号
发布日期 2010-01-28 生效日期 2010-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企业使用工业盐酸和氢氧化钠清洗食品生产管道、容器及包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函[2010]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乳制品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国家标准《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剂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对用于食品设备清洗消毒剂、洗涤剂产品指标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此复。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原文件下载:   关于食品企业使用盐酸和氢氧化钠清洗食品生产管道等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0]28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