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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西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赣食药监保化[20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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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03 15:24:06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3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赣食安办字[2011]47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保化[2012]12号
发布日期 2012-02-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精神,健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全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12年江西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监察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赣食安办字[2011]47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针对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及广告宣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保健食品许可管理和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监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保健食品制售假劣、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促进全省保健食品产业进一步发展,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消费的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保健食品的长效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一)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品种注册。严把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初审关,加强注册现场核查,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并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品种注册申请。对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申请人名称、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证》中单位名称、地址不一致的,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指导企业及时开展保健食品再注册和清理换证工作。建立全省保健食品品种数据库,收集全省保健食品品种的注册信息、质量标准和包装标签信息。

  (二)整治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环节。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对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逐一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吊销或收回相关证照,并予以公告。以原料购进、生产记录、检验检测、委托加工、违法添加等五个方面为重点,组织开展全省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检查,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各项要求,杜绝以虚假合作、委托、监制生产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全面清查地下生产保健食品“黑窝点”,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建立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

  (三)整治规范保健食品流通环节。对全省经销保健食品的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等重点场所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清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严禁销售未经批准以及伪造、套用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严禁销售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疗效的普通食品,严禁销售原料、辅料或添加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

  (四)整顿规范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检查,严禁生产销售产品名称、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从严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普通食品通过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

  (五)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加强对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广告牌等媒体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或擅自更改、篡改广告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材料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明示或暗示具有壮阳或改善性功能等未经批准的功能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将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依法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确定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各尽其职、各司其责,密切协调配合,认真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全省保健食品整治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品种注册初审、生产许可、广告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产品名称、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仿冒药品名称、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治疗作用等违法行为。

  2、卫生部门负责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组织做好保健食品标准备案以及相关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

  3、工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4、质监部门负责普通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普通食品生产企业违规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不按规定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

  5、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非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6、监察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行政监察工作。加大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尚未完成保健食品监管职能移交的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在切实履行现有的职能的基础上,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二)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大案要案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部署和要求,加大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黑窝点”。要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狠抓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的案件,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健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

  要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制度,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监察等多个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执法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对于反映的线索,要深挖严查,追根溯源。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新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健食品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澄清虚假宣传和炒作,向社会公布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和企业名单、通过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和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等,不断提高消费者识别真假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保健理念。新闻单位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自觉抵制未经审批、篡改审批内容和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大力宣传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3月20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部门要认真作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作出周密安排。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尚未完成移交的地方为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本辖区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方案,并于3月31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阶段:3月21日至10月31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各部门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加大打假治劣的工作力度,彻底铲除制假售假黑窝点,进一步净化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环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设区市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突击检查。

  第三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阶段。各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尚未完成移交的地方为卫生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本辖区内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形式送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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