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11〕2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11〕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2-13 13:57:48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63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菏政办发〔2011〕28号
发布日期 2011-06-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餐饮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强化餐饮安全监管要求,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全市餐饮安全监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饮食消费观念、传统习俗文化等因素影响,我市餐饮服务行业日常监督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特别是从事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含学生“小饭桌”),操作环境卫生条件差,管理模式粗放,经营场所随意性、流动性大,分布点多面广,监督管理的盲点和空白区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是当前全市餐饮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监管为民宗旨,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把握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重点

  (一)摸清监管底数。各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采取分组划片、任务包干的方法,集中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具体摸清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数量,并具体到每户的主要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根据有无固定场所分两类登记造册,分析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各片区现状及存在问题,为统筹规划、分类管理提供依据。

  (二)实行分类治理。各县区要坚持分类指导、分级推进、分档提升的原则,加强分类管理和现场指导。按照规范提升一批、新建改造一批、取缔关闭一批的工作思路,对具有固定场所,基础经营条件相对较好,经改造能基本达到许可要求的餐饮服务食品摊贩,指导其进店取证经营;对无固定场所,基础经营条件一般,服从管理并具有一定管理意识的,指导其进入政府划定区域经营;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经营者拒不到政府指定区域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

  (三)健全经营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逐步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查体、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健康饮食,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诚信和自律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政府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行业指导、群众监督、全社会齐抓共管”餐饮安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监管全覆盖,不留死角。要探索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食品摊贩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餐饮服务水平稳步提升,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