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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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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0-31 15:59:22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571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1〕13号
发布日期 2011-03-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1/3/28/art_285_5254.html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服务民生和分段监管的原则,有效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二)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三)“前店后坊(厂)”行为的监督管理。
 
  1.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2.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3.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五)公安、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及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的食品包装、仓储、物流以及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各自职责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健康状况等的监督管理。
 
  省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暂时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各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等手段,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监管空白或职责不清等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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