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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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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31 10:55:11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4313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颁布后,各地质监部门及相关企业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理解不尽一致的问题。为统一认识,进一步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11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见附件)转发质检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1]300号
发布日期 2011-12-30 生效日期 2011-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颁布后,各地质监部门及相关企业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理解不尽一致的问题。为统一认识,进一步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11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见附件)转发你局,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如仍有不清楚、不好把握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或卫生部门反映。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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