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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内质监食发〔201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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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27 09:16:05  来源: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034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明确审查工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核查行为,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内质监食发〔2011〕594号
发布日期 2011-11-11 生效日期 2011-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5-22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内蒙古质监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后停止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4〕288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检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明确审查工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核查行为,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使用

  1.审查员及审查组

  对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注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经确认合格的审查员,或对新注册且经考核后的审查员,在内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统一备案后,即成为内蒙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

  根据审查员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评审中心不定期地上报审查组长补充名单,对工作成绩优秀,取得10次以上独立审查经验的审查员,经自治区局食品处批准认定为审查组长资质。

  对注册期满的审查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凡经备案的审查员业务上服从自治区食品处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核查任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及企业的监督。按时参加审评中心组织的种类培训及会议,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评审中心建立注册审查员档案库,实施审查员信息的动态管理。

  2.核查组的确认

  各盟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在发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要组成审查组完成申证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审查组长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后,向盟、市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企业现场核查材料。

  二、工作职责

  (一)审查组长的职责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审查组长应由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富有核查工作经验,具有食品专业特长,熟悉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办事公正、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经内蒙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材料的文审。

  2.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对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分工,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3.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4.组织完成基本符合项的开具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5.代表审查组与企业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6.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7.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有关事项。

  8.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

  9.及时向盟、市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企业现场核查材料。

  (二)审查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负责分工条款和部门的不合格项的起草,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核查的条款和部门的核查质量负责。

  6.服从审查组长的领导,协助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三、培训与评价考核

  为保证现场核查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性,不断提高审查人员的素质及核查工作质量,评审中心每年结合食品生产许可核查工作制定《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

  四、工作纪律

  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任何上级及外界的干扰。如与被派核查企业有任何利益或冲突等影响公正性判断的行为,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2.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核查保证核查工作质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

  3.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被核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国家法规有要求的除外)。

  4.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利用核查工作之便向被派核查企业索取产品、证券、现金或购买样品、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

  5.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咨询服务。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当利益。

  6.不准私自到企业进行核查活动;不准吃请、受贿、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擅自多抽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对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罚。

  五、终止评审员评审工作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审查人员,自治区局食品处予以终止其评审员工作:

  1.不认真履行注册审查员职责,不认真遵守本办法的。

  2.不能按照核查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核查,擅自改变核查程序的。

  3.无故不参加审查中心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种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以及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4.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5.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的。

  6.有企业投诉审查员有违纪行为且经查事实确凿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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