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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滨政办发〔200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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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5 11:20:04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85
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滨政办发〔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12-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改善执法手段,实行依法行政;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做大做强种子产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分类指导搞好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企业性质的,要按照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此项工作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5月底到6月底,进行工作扫尾和检查总结。市级涉及到的市种子繁育推广中心、滨州职业学院技术开发中心要根据单位性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剥离经营职能,从事种子科研、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或整体移交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此项工作于今年年底结束。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实体,现有挂靠各科研院(所、校)及粮食、供销、邮政系统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程序,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以保证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竞争。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种子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改、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因地制宜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把人员安置放到首要位置。坚持既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又有情操作,确保社会稳定。重点做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优惠安置等工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辞退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二)加强种子行业体系和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种子标准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相应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四、采取有力措施,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严把种子企业准入关。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办理种子企业证照,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以及政企、事企不分的,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种子广告的管理审查,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种子广告内容要符合法规规定,广告内容描述的主要性状应当与该种子审定公告一致。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要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人员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种子行业整体水平。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和种子生产基地跟踪落实制度。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以及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的要求。要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机制。生产、经营者发现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召回,并给予使用者合理补偿或及时更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市场监管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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