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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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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11 15:14:16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501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9条:“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下同)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分项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9条:“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下同)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令)。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评审。

  (四)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评审组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卫生注册登记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为500元。

  附件:1、提交材料目录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3份(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四)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

  2、申请书示范文本:(请见表格下载)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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