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审批

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审批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9 13:53:26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679
核心提示:  许可项目名称: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审批。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许可项目名称: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审批。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三、许可条件:具有换算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功能

  四、实施机关: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五、许可程序:

  1、需要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决定批准与否。审查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发送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期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技委会或专家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审核: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技委会或专家的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批准与否。

  4、发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不收费。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申请书。

  九、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见表格下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9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33) 法规动态 (2941)
法规解读 (292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0.7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