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9 13:55:09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992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3) 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并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一年以上经历。

  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三项考试。

  四、实施机关:

  1.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主管的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2.被授权单位执行授权计量检定的人员由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五、许可程序:

  1.计量检定人员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检定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送不受理通知书。

  3.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考试结果进行核准。

  4.考试合格且符合规定的,签发计量检定员证书;考试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期限:

  (1)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

  (3)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检定员证。

  七、收费:收费根据财综[2001]72号文件执行。

  八、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一份

  (2)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1寸证件照片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3) 增项和复核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4) 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的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一份。

  九、申请书格式见表格下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1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2)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0.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