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改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分步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现将2009年居民水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6元/立方米,上调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04元/立方米,上调0.14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本市居民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具体见附件)。
二、为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三、市自来水集团要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为下一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做好准备。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
调整前水平 |
调整后水平 |
自来水价格 |
1.70 |
1.70 |
水资源费 |
1.10 |
1.26 |
污水处理费 |
0.90 |
1.04 |
合计(居民用水销售价格) |
3.70 |
4.00 |
注:1、居民用水的范围执行京发改〔2004〕1517号规定;
2、自备井水资源费按照京发改〔2009〕24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市2.30元/立方米标准,自备井供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