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55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55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7 15:57:19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3309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改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分步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现将2009年居民水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9〕2555号
发布日期 2009-12-21 生效日期 2009-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改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分步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现将2009年居民水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6元/立方米,上调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04元/立方米,上调0.14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本市居民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具体见附件)。

  二、为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三、市自来水集团要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为下一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做好准备。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调整前水平

调整后水平

自来水价格

1.70

1.70

水资源费

1.10

1.26

污水处理费

0.90

1.04

合计(居民用水销售价格)

3.70

4.00

  注:1、居民用水的范围执行京发改〔2004〕1517号规定;

  2、自备井水资源费按照京发改〔2009〕24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市2.30元/立方米标准,自备井供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执行。

 地区: 北京 
 标签: 批复 发展规划 价格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