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国认注[2011]61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国认注[2011]6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4 11:14:30  来源: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8488
核心提示:根据2011年7月26日发布的质检总局2011年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编写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认注[2011]61号
发布日期 2011-09-13 生效日期 2011-09-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11年7月26日发布的质检总局2011年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编写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现下发各局,并说明如下:

  1.本文件对各直属局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内容、程序和岗位责任提出了参考性的指导意见。各直属局可根据情况,制定本局实际操作的、细化的工作规范。

  2.备案受理和技术审核工作,由各直属局根据情况,确定由直属局备案主管部门或委托分支机构完成。对申请备案企业技术审核结果的审查、批准和发证,以及做出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注销和撤销备案证明工作,原则上由直属局备案主管部门承担。

  3.为鼓励、引导和帮助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指导意见的附件中增加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企业申请获得备案前,对照有关安全卫生要求开展自我评估,在申请备案时企业自我声明符合相关要求。

  4.直属局可根据142号令的有关规定、出口食品风险程度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备案技术审核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文件化的规定。

  5.经各直属局确认,对申请备案企业获得的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结果可被采用。目前,国家认监委正组织在部分直属局开展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下发。

  6.企业备案证明空白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发各直属局。

  7.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废止。

  附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