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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国认注函[2007]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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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0-25 02:49:32  来源:国家认监委  浏览次数:2398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按照质检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监委2006年9月制订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下发各局试行(国认注函[2006]166号)。根据各局的反馈情况,认监委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认注函[2007]146号
发布日期 2007-08-22 生效日期 2007-08-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1-09-13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国认注[2011]61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按照质检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监委2006年9月制订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下发各局试行(国认注函[2006]166号)。根据各局的反馈情况,认监委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岗位责任图和后续监管图(以下简称“三图”)下发各局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工作规范》涵盖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程序性文件》(国认注[2002]47号)的内容。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程序性文件》同时废止。

  二、行政许可期限和专家评审时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从直属局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开始,到直属局主管领导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结束。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专家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时间从直属局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开始,到评审组向直属局卫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结束,不包括申请人补充材料、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及时现场评审和申请人对现场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的时间。

  三、各局应根据《工作规范》和“三图”组织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并可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范》的实施细则,对受理申请、专家评审、审查批准、发证和后续监管各环节内的工作流程和时限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请各局在2007年11月1日前将本局制定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报认监委备案。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联系。

  联系人: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王刚 黄斌

  电话:010-82262761,82262764,传真:010-82260755

  E-mail:wangg@cnca.gov.cnhuangb@cnca.gov.cn

  附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doc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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