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属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属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3 13:53:28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809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属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11〕3号
发布日期 2011-01-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属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潍坊市高新区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潍发〔200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潍政发〔2006〕16号)要求,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37号)要求,承担全市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具体负责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要全面承担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具体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监督检查;重大活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四、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承担食品药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经费,全面开展监管工作。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行政责任。
 
  五、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要在各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聘任街道食品药品协管员和村(居)信息报告员,巩固提高和整合完善药品、餐饮服务“两网建设”成果,建立起基层药品、餐饮服务监督网和供应网,切实发挥作用,做到街道有专干、有计划、有考核;村(居)有人管、有网络、有职责;被监管单位有信誉、有检测、有联网;宣传教育有阵地、有活动、有载体;实现辖区内无制售假劣食品药品、无非法渠道进货、无食品药品违法广告的目标。
 
  六、寒亭区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潍坊经济开发区划归寒亭区管理后进一步明确有关事宜的通知》(办字〔2010〕92号)要求,全面承担潍坊经济开发区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二Ο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地区: 山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