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卫监[2011]18号)

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卫监[2011]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2 13:46:53  来源: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2253
核心提示:认真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结合今年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的全面开展,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消毒检测环节的监督整治力度,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促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改善,提高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管水平,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发布单位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鲁卫监[2011]18号
发布日期 2011-03-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级大企业卫生监督机构:   现将《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 日
  一、活动主题
 
  加强农村饮用水监管,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安全。
 
  二、目的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结合今年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的全面开展,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消毒检测环节的监督整治力度,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促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改善,提高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管水平,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三、检查范围
 
  省内全部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四、检查内容
 
  (一)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单位是否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是否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管水人员的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健康相关产品使用情况等。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净化、消毒情况。供水单位是否采取必要的净化处理、有效的消毒措施,是否建立净化消毒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水质消毒设备、水化学处理剂等涉水产品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等。
 
  (三)水质检测情况。供水单位是否建立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配备能否适应检验要求,日常开展的自检项目及频次情况,不具备检验能力或不能自检项目的委托检验情况等。
 
  (四)饮用水水质情况。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本年度生活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部分指标可按标准中表4执行),检测指标应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砷、镉、铬(六价)、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适当增减检测项目。
 
  五、工作步骤
 
  (一)培训准备阶段(3月)。各市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人员、供水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等的培训,抓紧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4月-6月)。各地按照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本工作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表和汇总表,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分户档案。档案应详细记载供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各项卫生状况、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表、整改情况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等内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整改审核阶段(7月-9月)。针对监督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验收。对具备《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的卫生许可条件且提出卫生许可申请的供水单位及时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或要求不予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对供水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不予发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水行政部门。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月)。各市要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附表2?5(含电子版)报省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办公室。省所将对全省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通报全省。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饮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生活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监管,强化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和供水单位分户建档率都要达到100%。要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农村供水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强化供水单位经营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其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安全的责任感。加大对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切实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务求实效。各地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管档案,加大监督整治力度,积极推动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结合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探索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管模式,有效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
 
  联系人:徐静
 
  联系电话(传真):0531-85599930
 
  E-mail:sdjdgw@126.com
 
 
 
 
 
5.   2011年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6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