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24 14:18:57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96
核心提示:近年来,本市因误食亚硝酸盐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并且有上升趋势。为进步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0]11号
发布日期 2000-03-06 生效日期 2000-03-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的机构:
 
  近年来,本市因误食亚硝酸盐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并且有上升趋势。为进步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禁止从事餐饮业的单位、个人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含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二、市商业、建设、公安、卫生、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市、本地区亚硝酸盐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要彻底清理整顿
 
  盐业市场,采取切实措施,严防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
 
  三、对亚硝酸盐的销售进行严格管理。本市亚硝酸盐由化工原料商店或建材商店专营,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一律不得经营。
 
  四、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建筑工地亚硝酸盐使用的管理,落实、完善相应规章,责任到人。有关食品加工企业要科学使用亚硝酸盐,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五、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过国家及本市的规定,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培训工作进行知道。新闻宣传机构要积极开展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〇〇〇年三月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21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