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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餐饮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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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16 14:49:5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35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瘦肉精”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4 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5-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窗口)、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餐饮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瘦肉精”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4 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餐饮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严防“瘦肉精”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流入养殖环节。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标识和销售管理,公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学校(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企事业机关食堂、各类餐馆(含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和餐馆附属的甜品站)、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重点区域。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仓库,烹饪、面点制作、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现榨果蔬汁、腌腊烧烤、米粉卤水和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配制场所或专间等;保健食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原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药品流通企业的仓库及经营场所等。
 
  (三)重点品种。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调味品)、粮油、乳类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焙烤食品、冷冻饮品等;易发生非法添加行为的保健食品;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
 
  三、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动员,组织当地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步骤措施和工作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上旬至2012年2月)。
 
  1.餐饮食品整治。
 
  一是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1 年5 月底前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二是实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制。要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 年5 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
 
  三是督促餐饮企业开展自查工作。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 号)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各地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2011年底前,对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各地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是开展监督抽验工作。认真执行《全区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桂食药监餐〔2011〕9号)要求,加大对各类必检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确保重点单位无遗漏。充分发挥食品快速检测箱的作用,有针对性的检测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要做好快检箱使用的技术指导工作。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提出加强企业自检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2.保健食品整治。
 
  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要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检的管理。
 
  3.药品生产经营整治。
 
  一是在出厂产品上加印、加贴警示标识。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 (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 年6 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
 
  二是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督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建立购销合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处方药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
 
  三是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组织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情况和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仓库、车间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四是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2年3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视情况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餐饮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深入、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打好这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信誉的特殊战役。
 
  (二)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建立并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监管职责和落实整治任务,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地重大案件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处罚到位。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积极宣传工作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的消费信心。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的培训,组织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2011年5月底前,要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将国家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企业和相关药品企业。
 
  (六)形成长效机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绩效考评、信用奖惩、社会参与、典型示范、责任追究机制等制度建设,着力形成激励与约束、自律与他律、动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辖区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局。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情况,请在每周一下午下班前报送上一周信息,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专项工作相关数据(格式见附件1、2)在每月27日之前报送自治区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局。2011 年9 月10 日前和2012 年2 月10 日前分别向自治区局报送“瘦肉精”整治阶段性总结和全面总结。
 
  联 系 人:彭琪元 蓝 憬
 
  联系电话:0771-5892652
 
  传    真:0771-5892651
 
  电子邮箱::sp@gxfda.gov.cn
 
  附件:1. 打击餐饮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情况报表
 
2. 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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