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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登记确认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函[2011]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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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03 03:43:1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7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规定,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做好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前期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在2009年开展保健食品基本情况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登记确认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登记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保化函[2011]340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1-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规定,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做好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前期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在2009年开展保健食品基本情况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登记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分别填报保健食品产品信息登记表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登记表(以下称信息登记表)。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填表人),并指导其完成登记工作。
 
  二、填表人必须如实、准确填报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表需用A4纸打印填写,电子版请用Excel格式填写。填写完毕后,填表人应当将信息登记表与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信息登记表电子版。所有报送的文字材料均应逐页加盖填表人的公章或骑缝章。填表人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字。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各相关填表人填报的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文字版和信息登记确认表电子版各一份)进行汇总整理和确认,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对于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没有登记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对核实营业执照已过期的,或者吊销、注销的相关信息单独予以汇总,同时提供当地工商等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请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确认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何 欢,刘晓刚
 
  联系电话:010—88330806,8833083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信箱:wangtz@sda.gov.cn, liuxg@sda.gov.cn
 
  附件:1.   保健食品产品信息登记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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